*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 年 6 月 10 日,甲公司按合同向乙公司赊销一批产品,价税合计 3510 万元,信用期为 6 个月,2015 年 12 月 10 日,乙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按约付款,2015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 351 万元的坏账准备,2016 年 1 月 31 日,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 办妥相关手续。
资料一,乙公司以一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办公楼抵偿部分债务,2016 年 1 月 31 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 1000 万元,原价为 20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1200 万元,甲公司将该 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资料二,乙公司以一批产品抵偿部分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 400 万元,生产成本为 300 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4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68 万元,甲公司将收到的该批产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资料三,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发行每股面值为 1 元,公允价值为 3 元的 200 万股普通股 股票抵偿部分债务,甲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资料四,甲公司免去乙公司债务 400 万元,其余债务延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甲公司 2016 年 1 月 31 日债务重组后的剩余债权的入账价值和债务重组损失。
(2)编制甲公司 2016 年 1 月 31 日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
(3)计算乙公司 2016 年 1 月 31 日债务重组中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4)编制乙公司 2016 年 1 月 31 日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