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08号令)培训考试

    2018年是深圳安全生产责任年。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利运格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律、规章制度及政策要求,按照“《利运格2018年在职员工培训计划》”安排,定于10月26日-10月31日,开展2018年利运格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知识网络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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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实施时间( )。
*2.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 (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4.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7.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 ),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自动扶梯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协调园区或者楼宇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8.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建立( )。
*9.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 )和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防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
*12.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创建工作。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可以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 )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 ),排查本单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 );不能立即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9.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 ),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不得约定免除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20.
( )必须“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21.
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
*2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事故受伤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24.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服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25.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
*26.
规模较小的、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27.
发生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警,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28.
从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29.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
*3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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