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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规约-业主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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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意见征集来源于业主规约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以及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说明:红色条款因涉及业主权力和义务变更,需要您特别留意,蓝色部分为本次业主大会拟修改处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基本情况
1. 物业名称:天润城九、十街区;
2. 座落位置: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南路20号;
3. 物业占地面积:235200平方米
4. 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为329785.093平方米,其中投票权建设总面积310264.51(含独立产权地下室面积9850.42),无投票权建筑面积19520.58(自行车库、配电间等共有产权面积)
二、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百润路,南至百润西路,西至天华南路,北至中央路(未建)。
天润城九、十街区小区包括:天润城九街区、十街区以及沿街门面以及本物业规划配套的其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及空间。
三、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配备为1123.55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商配套建设并交付小区全体业主使用。
四、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有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五、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与管理,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或参照招投标方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六、本小区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除首届业主大会外,本小区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
第一款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二款
业主可以以楼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有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共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三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四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五款
业主大会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不予承认的,业委会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对全体业主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承担。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
第一款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的建筑面积占本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7月和来年1月向全体业主公布半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催缴;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报请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可以在本小区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二款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小区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一般使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由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的应急情形时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顺位主体按照法规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半年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单元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交存,存于该业主的分户账中。
带电梯楼幢或户门单元:120元/平米;
不带电梯楼幢或户门单元:70元/平米。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三款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小区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管理,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可移交给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四、五、六款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信息严格保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七款
若业主有欠缴物业费1年以上或未缴纳维修资金等不承担上述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
,
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经向全体业主公示后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蓝色部分为本次业主大会拟修改部分,增加授权业委会经向业主公示后执行此规定。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小区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
第一款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商场超市、娱乐、仓储、
快递取货点
等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将原住宅用途改为住宅改变
为餐饮、商场超市、娱乐、仓储、快递取货点等经营性用房
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3倍
计算;公共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公共能耗分摊标准增加
200%计算
。
蓝色部分为本次拟修改部分,增加快递取货点描述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二款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三款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正常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
(含周六、日等非工作日)
,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蓝色部门为本次增加内容,由于节假日是否包含周六、日之前有歧义,本次增加以上内容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四款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五款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遵守如下约定: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空调机排水不得随处滴漏;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使用
。
此款中关于空调滴漏以及噪音问题,之前遇到业主投诉,此处增加规定,但是无违约处罚,需要大家提出意见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六、七款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八款
(八)停放车
辆,应遵守本小区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严禁使用远光灯;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车位只可用作停放小型客车车辆,不得停放货车或大型客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蓝色部分增加仅用于停放小型客车规定,不允许停放货车和大型客车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九款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小区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
有碍观瞻的
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规约要求拆除以上违约物品。
本次修改删除有碍观瞻的字样,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规约要求拆除以上违约物品的约定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十款
(十)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利用共有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不得在晚间20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如
拒不清离
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强制清离。
增加拒不清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强制清离。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
第十一款
(十一)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说明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管理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天然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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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十三款
(十二)小区活动广场作为业主活动场地应遵循公益性质,禁止开展营利性健身娱乐活动,非盈利性质的健身娱乐活动应于每晚20点前结束,音乐控制在60分贝以内,避免噪音扰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本次增加关于广场舞的约定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旦有侵害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报警,情节严重的或劝告不停止的受害业主有权按规约法效起诉:
*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规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者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物业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侵害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报警,情节严重的或劝告不停止的受害业主有权按规约法效起诉;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小区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应当由建设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实施方案且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于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伍仟元以下(专项资金维修除外);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伍仟元以上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并
可按本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和公摊水电费标准的
5倍
收取自出租或转租之日起至终止出租或转租行为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公摊水电费用。
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将房屋出租用于传销、群组等用途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自业主、物业使用人接到业委会书面通知起7日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将终止租赁情况报送业主委员会的或拒不终止租赁行为的,按照本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倍收取自出租或转租之日起至终止出租或转租行为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用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的70%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凡因租房后导致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业主有权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并有权依照本规约行使赋予的相关权力;
将房屋出租给公寓管理企业作为短租公寓出租或者自营短租出租使用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3倍计算;公共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公共能耗分摊标准增加200%计算。
凡因租房后导致公共设施损害的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损备案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受害业主均不能制止承租人的妨害行为,
受侵害业主或业委会
可依靠相关法律及管理规约付与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出租房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及应当分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仔细看蓝色部分吧,本次曾经出租给公寓管理企业的进行短租或者自营短租的由于频繁的人员更替,增加了小区物业管理成本,物业费增加处理。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十六、共有部分保险
*
本小区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损失。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
十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拒不改正的,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并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八、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见
意见如下
*
第七部分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
十九、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业主委员会调解;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本规约授权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名义,提起诉讼,诉讼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及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无意见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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