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发改价格〔2020〕18号)拟继续执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的,以及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类型(如办公、商铺)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企业按照《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明确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经属地住建部门认定后,按照对应的收费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物业收费“一费制”的物业费及停车服务费标准: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将电梯费与公摊电费纳入其中)。室内停车场一类80元/车位·月、二类60元/车位·月。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停车服务费为60元/车位·月。室内临时停车一类4小时为一次2.5元,二类4小时为一次2元等。露天临时停车4小时为一次2元。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完成调价程序的,仍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四、空置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