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关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及投票权的确定》比较重要,您是否有异议?
原文: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及投票权的确定)
(一)与会业主人数确定
1.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2.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二)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四)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且业委会成立后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作为弃权票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