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交易业务风险提示书
(版本日期20240904)
尊敬的取水权交易参与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取水权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取水权交易”)有关风险,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据中国及上海市取水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取水权交易业务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书”),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了解并对自身参与取水权交易的适当性、合法合规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您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风险提示书是在交易所参与取水权交易的前提。
参与取水权交易,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由于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市场的波动,使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存在亏损的可能,取水权交易参与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制度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政府对于水资源调度等原因,可能会对取水权交易参与者有关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履行造成或产生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
三、【违规风险】取水权交易或违约处置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交易参与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交易参与者应自行承担因取水权交易协议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违规原因造成或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取水权交易双方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若任一交易参与者未能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且交易所有理由认为上述违规行为对市场正在或者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或交易所基于其他合理判断,交易所可采取限制交易等临时处置措施。此交易参与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基于实需】取水权交易参与者应当满足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要求并依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加取水权交易。
六、【标的价值变更风险】取水权转让方应承担取水权交易后取水使用超量的风险;取水权受让方因取水权不可二次转让,将应承担交易后的取水权无法使用或过期作废等风险。受让方预付至交易所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属于预付账款性质,不计付利息。
七、【信用风险】取水权交易中存在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双方签署的取水权交易业务文件和取水权交易的规定或商定,有关账户的资金不足或标的不匹配等情形,致使取水权交易无法达成或按商定终止等违约后果。如发生取水权交易纠纷的,双方应按照交易规则中约定的方式协商解决或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八、【结算风险】交易参与者进行取水权交易时可能存在因自身的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结算延时或失败;或因较迟付款由此产生的交易排序较后无法匹配成交;或因到账时间错过付款时间窗口导致交易指令失效;或因未使用事先登记的结算账户付款导致付款行为无效等引发的结算风险。交易所对此一律不承担责任。
九、【操作风险】由于取水权交易双方未按规定和商定进行交易和结算,交易要素填报错误、资金划付、撤单等原因致使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资金账户、密押等泄露导致的操作风险。交易双方发生的行为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不可抗力风险】在交易期间,如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等未能预见、无法避免或有效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取水权交易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关风险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技术风险】可能因为交易所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网络安全等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结算系统等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取水权交易的正常进行,致使取水权交易双方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因异常情形、操作风险、不可抗力、技术风险等问题造成的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问题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因交易所为了防控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而采取的风控措施而导致的交易暂停或终止而给交易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一律不承担责任。
交易所郑重提示:本风险提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取水权交易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取水权交易参与者进行取水权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并接受《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风险控制、违约处置等规定,并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加取水权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并接受交易所为维护取水权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所做出的必要处置措施。如《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风险控制、违约处置等规定有改动的,本《取水权交易业务风险提示书》以交易所网站(www.cneeex.com)公布的最新版内容为准。
以上《取水权交易业务风险提示书》的各项内容,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无任何异议。
以上《取水权交易业务风险提示书》的内容,交易所已经在本单位签署《取水权交易业务风险提示书》之前向本单位出示并解释说明。本单位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愿承担因参与取水权交易业务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