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本新颖性与杂交种关联判定的调查问卷

尊敬的受访者:

       主管部门拟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增加其亲本新颖性与杂交种关联判定的相关条款,即杂交种的销售、推广会影响其组配时使用亲本的新颖性。为充分了解行业对拟议条款的看法,特开展本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匿名填写,仅用于政策研究,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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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单位属于哪一类型?
A. 大型种子企业;
B. 中小型种子企业;
C. 科研院校;
D. 其他育种实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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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单位是否从事杂交种商业化选育或推广?
A. 是,规模较大;
B. 是,规模较小;
C. 基本不涉及
D.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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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贵公司的杂交种、亲本的保护策略是什么?
A. 育成自交系后立即申请品种权保护,再组配杂交种并申请杂交种品种权。
B. 先申请杂交种品种权,自交系暂不申请品种权,仅以商业秘密保护;待杂交种市场表现良好后,再决定是否回头申请自交系品种权。
C. 自交系与杂交种同时申请品种权保护(或间隔时间很短)。
D. 自交系和杂交种均不申请品种权,完全依赖商业秘密保护(如内部保密制度、物理隔离等)。
F.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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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在品种新颖性判定中,引入条款一:“杂交种的销售视为组配该杂交种的亲本已销售。”您认为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A. 合理;理由是
B. 不合理;理由是
C. 无所谓;
D.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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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拟在品种新颖性判定中引入条款二:“杂交种的推广视为组配该杂交种的亲本已推广。”您对这条规定的看法是?请说明理由
A. 条款合理,且“推广”含义清晰,可操作;
B. 条款基本合理,但需明确“推广”的具体情形;
C. 条款不尽合理,推广与亲本公开不能简单等同;
D. 条款不合理,建议删除;
E. 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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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拟议条款三:“杂交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其亲本未申请品种权的,视为亲本丧失新颖性。”您如何评价?
A. 完全赞同,2年期限适当;
B. 基本赞同,但2年期限需调整,建议修改为;
C. 不赞同,不应将亲本新颖性直接与杂交种审定/登记时间挂钩;理由是
D. 不赞同,应废除该条款;
E. 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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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拟引入“事实扩散”认定规则:即品种的播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可认定其已形成事实扩散;并可由杂交种的播种面积,推算出其亲本已形成事实扩散。您对此类规则的整体态度是?
A. 支持,能有效防止亲本被事实公开后还申请保护;
B. 有条件支持,但必须制定相对清晰的面积标准与认定程序;
C. 反对,扩散认定应以实际销售、推广的直接证据为准;
D. 强烈反对,可能严重打击亲本后续保护和育种创新积极性;
E. 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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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实施以上判定规则,可能对贵单位产生哪些影响?(多选)【多选题】
A. 促使在杂交种上市销售前,先对亲本申请品种权;
B. 导致部分优良亲本因杂交种已销售而无法再获保护;
C. 促进企业调整亲本保护与杂交种推广的时间安排;
D. 无明显影响;
E.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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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综合上述拟议条款,您认为它们对加强品种权保护和激发育种创新的总体影响是?(多选)【多选题】
A.有助于引导育种者尽早申请亲本保护,有价值的亲本保护后,根据科研豁免条款,有助于推动育种创新;
B.有效防止一些杂交种到期后,再次申请亲本保护,变相延长保护期;
C.育种单位可能因杂交种推广而导致亲本“被动公开”,丧失后续保护机会;
D. 限制企业对战略性亲本材料的较晚申请策略,影响商业灵活性;
E. 因扩散风险,育种单位对外交流、合作、材料发放更趋保守;
F. 无明显负面影响;
G.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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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贵单位是否会因这些拟议条款而调整目前的育种运营或品种权布局?
A. 会有重大调整;
B. 会有一定调整;
C. 暂不确定;
D. 不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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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综上,您是否支持将上述经过完善后的条款(含合理修改)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规?
A. 支持整体纳入;
B. 支持部分条款经修改后纳入;比如
C. 建议不纳入;
D. 明确反对纳入;
E. 无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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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您对上述拟议条款有何具体修改建议或补充意见?(开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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