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编号:CV-CR-2024-089
一、案件背景
案件类型:人身伤害纠纷
时间:2024年4月5日,晚上8:30左右
地点:某市小区地下停车场B区
当事人:
原告/声称受害者:张女士,32岁。
被告:李先生,35岁,同小区住户。
二、基本案情陈述
据张女士报案称,当晚她在地下车库步行至自己车位时,与驾驶车辆准备离开的被告李先生因行车通道让行问题发生口角。张女士指控,在争执过程中,李先生情绪激动,故意用车门撞击她后,又推搡了她,导致其失去平衡,右脚严重扭伤。
李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他承认双方发生了口角,但坚持自己并未用车门撞人,也未曾推搡。李先生称,张女士是在后退避让车辆时,自己不慎踩空,右脚崴在了路缘上。
由于事发角落无监控覆盖,且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双方陈述矛盾,事实真相不明。
三、核心证据: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报告
本案的关键证据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提供。
证据名称: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报告(节选)
检验所见:
对被鉴定人张女士的右踝关节进行检查。可见其右踝关节呈内翻内旋位强迫姿势。踝关节正常轮廓已消失,外踝及下方软组织呈弥漫性肿胀,并可见青紫色与暗红色瘀斑融合交错。 触诊局部张力高,压痛剧烈。踝关节活动因肿痛受限。
初步诊断:
右踝关节内翻内旋性损伤(II度扭伤),伴外侧副韧带损伤及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
图片:

四、双方主张总结
原告方(张女士)主张:被告故意伤害,伤情是暴力行为的直接结果。
被告方(李先生)主张:仅有言语冲突,伤情是原告自己不慎扭伤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