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反向测评内容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