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新城东路证券营业部2026年员工产品销售行为自查

根据公司《分支机构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规程》第28条,财富管理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金融产品时,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请自查在宣传推介金融产品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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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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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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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者重大遗漏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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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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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为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前述文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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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夸大、片面宣传金融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本”、“无风险”、“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保证”、“承诺”、“保险”、“避险”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金融产品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相关内容等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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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金融产品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费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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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或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金融产品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产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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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误导投资人购买与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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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金融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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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金融产品份额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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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除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产品发行人接收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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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挪用金融产品销售结算资金或者份额;违规利用金融产品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金融产品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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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私下接受产品发行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利用或者承诺利用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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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产品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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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超出销售通知确定的客户类别和销售范围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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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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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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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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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金融产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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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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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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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恶意贬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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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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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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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类金融产品,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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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向投资者宣传的金融产品投向与金融产品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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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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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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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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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出借营业场所供其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销售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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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在公募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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