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处方的定义: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简言之,即为“药品处方”。
目前,广东、福建三明、重庆、云南等地已出台文件,开始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