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条款
B.这些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C.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注:诊断标准A—C构成了重性抑郁发作。
注:对于重大丧失(例如,丧痛、经济破产、自然灾害的损失、严重的躯体疾病或伤残)的反应,可能包括诊断标准A所列出的症状:如强烈的悲伤、沉浸于丧失、失眠、食欲不振或体重减轻,这些症状可以类似于抑郁发作。尽管此类症状对于丧失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或反应恰当的,但除了对于重大丧失的正常反应之外,也应该仔细考虑是否还有重性抑郁发作的可能。这个决定必须要基于个人史和在丧失的背景下表达痛苦的文化常模来作出临床判断。
D.这种重性抑郁发作的出现不能更好地用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妄想障碍或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来更好地解释。
E.从无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
注:若所有躁狂样或轻躁狂样发作都是由物质滥用所致的,或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生理效应,则此排除条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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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抑郁障碍的量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