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并在小区内公示。
(二)评价结果在60-80(不含)分的小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小区党支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上报区住建局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评价结果在60(不含)分以下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住建局,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业主表决通过,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