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条款培训考试

各位领导及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层面推动《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已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主要内容: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二是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破坏生产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三是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公司安环部现组织开展《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培训考试,请大家积极参与线上答题,按要求完成任务。通过线上答题、线下宣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公司范围内充分宣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保全员培训到位,谢谢!
1.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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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起施行?
3.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4.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属于()?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
10.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                   、                 、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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