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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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可以焊、割。
2.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3.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8.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将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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