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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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5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4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六)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

(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五)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六)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标题
1.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国家利益至上是国家安全的准则。
2.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3.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安全的条件。
4.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5.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6.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7.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的相关机构负责。
8.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9.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10.要持为安全求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
11.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才能持续发展。
12.安全工作要与发展同步进行,并作为发展前提来抓。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效益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
13.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4.要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完善安全发展体制机制,补齐相关短板,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15.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不能不顾人民群众福祉和安全。
16.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经济领域改革发展。
17.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18.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9.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20.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22.根据实际需要,煤矿企业可以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23.煤矿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任何一个隐患。
24.煤矿企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
25.煤矿井下工作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选择题 :(每题2分,共50分)
1.要坚持(),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2.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范、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的落实。
3.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从()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经常()、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5.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6.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7.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关口前移,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管控。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全链条,抓住关键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变成事故隐患、隐患未及时被发现和治理演变成事故。
8.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举措,充分体现了()意识和“超前预防”的治理理念,只有坚持谋划在前、预防在先,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牢牢把提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9.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力量解决什么问题。
10.树立(),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1.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2.安全生产理念要体现()意识。
13.将安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全员掌握()安全生产职责。
14.依据全年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制定落实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绩效管理。
15.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根据()及时进行修订。
1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中据实列支。
17.对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原批准。
18.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岗位有固定工作场所的,在()进行长期公示。
19.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0.煤矿井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
2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22.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
2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媒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24.煤矿企业在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25.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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