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专项培训考试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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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50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3、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9、《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10、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只需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即可。

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可以吊销其相应资质。

6.应急救援预亲的制定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

和预案的实施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应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除金属冶炼外,矿山、建筑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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