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只需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即可。
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可以吊销其相应资质。
6.应急救援预亲的制定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
和预案的实施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应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除金属冶炼外,矿山、建筑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