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01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02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6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 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3条
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9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 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21条)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时,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 电子设备、 外套等取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32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39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批准及传递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39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放行。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47条)
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通过航空货物安检设备检查的航空货物,装入航空器前应当采取隔离停放24小时安全措施,并实施爆炸物探测检查。(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49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作退运处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52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举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71、72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89条)
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接受审查后,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作为做出运输机场公司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决定的安保条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6条)
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不会影响民航安检机构运行的,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评估和审查。(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7条
民航安检机构使用的安检验讫标识应当能够被有效区分、识别,通过使用安检验讫标识应能够有效区分已检和未检的人员及货物邮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30条)
民航安检员流失后,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提出人员招录申请,补充流失人员。对流失的民航安检员,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制度或者采取适当措施,了解人员流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33条)
民航安检机构使用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害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要求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提供详细的安全提示, 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48条)
采用手工检查方式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在手不离开旅客衣物或身体的情况下,顺着旅客身体的自然姿态,双手配合,以适当的力度通过摸、按、压等方法,感觉出旅客身体或衣物内不相贴合、不自然的物品,检出民航禁限运输物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