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n劳动用工法制体检


1、贵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2、贵公司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数量
分布情况
分子公司数量(个)
关联公司数量(个)
办事处数量(个)
3、贵公司行业类型
4、公司组织架构图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 年 月,请提交公司及下属公司组织架构图电子版
5、公司实际经营地址
6、贵公司成立日期 年 月
7、贵公司实际经营日期 年 月
8、贵公司法定代表人
9、贵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姓名
贵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手机号码
10、用工类型
11、建立工会情况
成立日期 年 月
贵司人员规模
12、员工总数 (人)
1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4、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缴纳比例
其他比例( %)
15、招聘、入职管理——招工简章中存在就业歧视。如:1、性别;2、学历;3、形象;4、身高;5、婚否;6、户口等。
16、招聘、入职管理——招工简章的录用条件未明确岗位要求。如:岗位要求含糊、不明确。
17、招聘、入职管理——发出要约形式的书面录用通知书。如:1、没有书面通知书;2、书面通知书的格式不规范。
18、招聘、入职管理——扣押劳动者证件。如:1、身份证;2、专业技术证;3学历证书;4、暂住证;5、护照;6、户口本等。
19、招聘、入职管理——向职工收取财物。如:1、合同违约金;2、服装费;3、培训费;4、劳务中介费;5、押金等。
20、招聘、入职管理——未核实职工身份证明、学历及工作经历等。如:职工的身份、学历及工作经历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岗位要求。
21、招聘、入职管理——录用未满16周岁的职工。如:童工。
22、招聘、入职管理——职员没有签收规章制度。如:职工对规章制度不知道、不了解。
23、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无书面劳动合同。
24、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如:因单位原因,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
25、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因职工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职工原因,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
26、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存在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职工的法定权利条款。如:1、用人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的规定;2、合同中要求职工放弃法定权利,免除单位法定责任的条款。
27、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违法设定违约金。如:约定与服务期、竞业限制无关的违约金。
28、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
29、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未按时续签劳动合同。如: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无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未按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1、试用期管理——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符合规定。如: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律规定。
32、试用期管理——约定一次以上的试用期。如:试用期两次或两次以上。
33、试用期管理——约定试用期的对象违规。如: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或两次以上试用期。
34、试用期管理——签订只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限等于试用期期限。
35、工资管理——工资的结构划分不规范。如:未区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
36、工资管理——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如: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加班工资。
37、工资管理——加班费基数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加班费基数低于市最低工资。
38、工资管理——未与职工约定劳动报酬或者约定不明。如: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或约定含糊。
39、工资管理——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应发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
40、工资管理——劳动定额的确定不科学,缺乏合理性。如:劳动定额高于行业标准,或职工无法完成。
41、工资管理——提成工资制中,无底薪或底薪过低。如:每月无工资或应发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
42、工资管理——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资支付不合法。如:1、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相关规定;2、工资支付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43、工资管理——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不合法。如:1、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相关规定;2、工资支付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44、工资管理——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如:单位无专项集体合同。
45、工资管理——缺乏调薪的相关约定。如:双方没有增长或降低工资的约定。
46、考勤管理——考勤记录未经过职工签字确认,并保存2年。如:1、考勤记录没有给职工签字;2、考勤记录没有保存两年。
47、考勤管理——职工未按时上下班没有办理确认手续。如:1、职工迟到、早退没有考勤确认;2、职工加班没有考勤确认。
48、考勤管理——未制定考勤管理制度。如:单位无考勤管理制度。
49、考勤管理——考勤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如:考勤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50、劳动合同终止——与处于医疗期内的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与病假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51、劳动合同终止——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52、劳动合同终止——违法与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终止合同。如: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与职工违法终止合同。
53、劳动合同终止——与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终止合同。如:职工疑似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违法终止合同。
54、劳动合同终止——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终止合同。如:当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5年的,违法终止合同。
55、劳动合同终止——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违法与其终止合同。如:职工应当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单位违法终止其合同。
5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职工继续工作。
57、劳动合同终止——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如:单位终止合同时,服务期未到期,单位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58、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违法解除合同。
59、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0、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服务期内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1、劳动合同解除——未保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未保存双方协商解除的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
62、劳动合同解除——未保留职工提出协商解除的书面证据。如:未保存职工要求协商解除的申请、离职单等。
63、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未向职工说明解除理由。如:未说明解除理由,就与试用期内的职工解除合同。
64、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结束后仍以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如:试用期已经结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职工违法解除合同。
65、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没有提前告知工会。
66、违纪管理——缺乏违纪行为处罚制度。如:对违纪行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
67、违纪管理——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单位规定的违纪行为不合理或太笼统或无法操作。
68、违纪管理——违纪证据不充分。如:单位不能证明职工存在违纪行为。
69、违纪管理——处罚措施不当。如:处罚过轻或过重。
70、违纪管理——未按程序对职工进行违纪处罚。如: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处罚。
71、违纪管理——违纪行为处罚不及时。如:违纪行为发生很久以后才处罚。
72、违纪管理——违纪处分未经职工签字确认。如:违纪处分没有告知职工。
73、岗位管理——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职调岗调薪事项。如:合同中没有关于调职调岗调薪事项的条款。
74、岗位管理——调职调岗调薪约定事项不合理。如:关于调职调岗调薪约定违反公序良俗。
75、岗位管理——未制定岗位职责或业绩目标,或未经职工签字确认。如:没有制定岗位职责或业绩目标,或没有告知职工岗位职责、业绩目标。
76、岗位管理——调职调岗时缺乏职工不胜任工作依据。如:在没能说明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随意调职调岗。
77、岗位管理——调岗行为不合理。如: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差距太大。
78、岗位管理——对劳动者拒绝合理调岗处理方式不恰当。如:职工拒绝调岗后,单位处理过激,比如立即解除、开除等。
79、岗位管理——劳动者对调岗行为未签字确认。如:调岗行为未告知劳动者。
80、假期管理——未按规定落实带薪年休假。如:职工无带薪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法律规定。
81、假期管理——未按规定落实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或给予相应补偿。如:1、没有安排公休假、法定节假日;2、或安排的天数少于法律规定;3、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加班费。
82、假期管理——未按规定落实病假待遇。如:未发放病假工资。
83、假期管理——未按规定落实婚、产假,并支付相应工资。如:1、没有安排婚假、产假;2、假期未达到法定天数;3、婚假、产假期间,未支付相应工资。
84、假期管理——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计算标准不符合规定。如:未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
85、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强制安排职工加班;每日工作法定工作8小时外,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协商额外增加工作时间。如:单位单方强制安排职工加班,或每日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外,职工没有同意,单位额外增加工作时间。
86、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87、工作时间——采取特殊工时制,未按规定给予休息等。如:未安排特殊工时制工作人员休息。
88、社会保险管理——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未缴纳社保。
89、社会保险管理——与职工签订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的协议。如:与职工签订协议,让职工自愿不参加社保。
90、社会保险管理——向职工支付高薪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自行参加社保。如:未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给职工,让职工自行缴纳社保。
91、集体合同——未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如:无集体协商机制。
92、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确定程序不规范。如:参加协商的职工代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选举。
93、集体合同——限定集体合同的适用对象。如:集体合同只适用部分职工。
94、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按照法定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95、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如: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96、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示——未保留民主程序的书面证据。如:无经过民主程序的书面材料(比如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的通知,签到表,会议议程等)。
97、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未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如:规章制度制定后,没有公示或告知员工。
98、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公示方法不当,不到位。如:规章制度公示方法不恰当,没有能够让职工知晓。
99、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
100、劳务派遣——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违反“三性”规定、超量、超比例)。如:劳务派遣工不符合“三性”规定,或人数比例超过规定。
101、劳务派遣——未实行“同工同酬”,为给劳务派遣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职工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没有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
102、劳务派遣——未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并告知劳动者。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没有告知劳动者派遣协议内容。
103、劳务派遣——未建立工会组织。如:单位没有成立工会。
10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企业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劳动法律监督员。如:单位没有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没有劳动法律监督员。
10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无故妨害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如:1、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履行职责期间的工资福利;2任期内,用人单位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0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单位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表现出拒绝或抗拒的态度。如: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107、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如:单位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做出处理意见,并且没有告知工会。
108、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109、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未告知可能职业危害,未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如:单位没有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
110、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支付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的。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比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111、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如: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未及时将职工送到医院救治或未采取其他急救措施。
112、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如: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3、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与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14、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单位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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