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201-300

201.工会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结束。
202.全国工会预算由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和省级工会本级预算组成。
203.工会预算分为五级,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和产业工会。
204.工会预算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
205.工会预算支出不包括职工个人支出。
206.工会预算的调整程序应按照决算程序。
207.工会预算的调整可能涉及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
208.工会预算的监督由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209.工会决算草案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
210.工会决算草案应符合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
211.工会预(决)算草案应由工会委员会审批。
212.工会决算草案的审核由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213.工会决算草案的审核发现问题时,财务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纠正。
214.工会决算批准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215.县级以上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
216.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
217.工会预(决)算中涉密事项不得公开。
218.工会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职权由全国总工会执行。
219.工会决算草案的编制职权由上级工会备案。
220.工会预(决)算草案的审核发现问题时,财务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纠正。
221.工会预算绩效管理仅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工会。
222.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223.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将被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24.工会预算绩效管理中,绩效目标需与预算同步批复。
225.工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无需纳入绩效管理。
226.工会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需独立于现有财务系统。
227.工会预算绩效管理中,绩效自评结果不可作为预算安排依据。
228.将县级(含)以上工会所有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229.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230.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逐步实现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评价结果好的在预算安排上优先保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要督促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应调减预算,直至取消预算。
231.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无需关注收入合规性。
232.事业单位预算支出要重点关注与主责主业的匹配程度。
233.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234.县以上各级工会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235.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
236.工会经费可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名义滥发津贴补贴。
237.预算执行中新增差旅费预算原则上通过动用预备费、调整预算结构等方式解决。
238.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由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
239.视频会议开支属于禁止性支出。
240.“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不适用于工会经费管理。
241.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可以用于弥补基层工会的临时支出缺口。
24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应尽可能扩大以保障资金安全。
243.政府补助收入可以部分用于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4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需遵循《工会会计制度》。
245.工会决算报告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企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单位。
246.工会决算报告主要包括决算报表和财务报表。
247.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审批全国总工会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
248.省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级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
249.县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级机关和本级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决算。
250.基层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决算报告工作。
251.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52.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报告,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报告信息。
253.各级工会应当认真组织开展决算报告工作,加强工作考核。
254.年度终了,各级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报送、汇总工会决算报告。
255.各级工会应当在全面清理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以及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工会决算报告。
256.县级以上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备案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57.各省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汇总的决算报告,应在次年的3月底前上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58.县级以上工会汇总决算报告时,应抵消上下级之间、平级单位之间对应的重复项目。
259.决算批复内容包括所批复单位的工会经费收入、支出、结余及其他决算数据。
260.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决算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务管理。
261.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对比分析等。
262.各级工会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对上报的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可与财务监督工作相结合。
263.结转结余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工会行政经费缺口。
264.基层工会无需清理上年度结余资金。
265.结转资金无需优先使用,可以无限期结转。
266.结余资金收回后不得重新申请使用。
267.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管理。
268.预算执行进度与资金安排无关。
269.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无需接受审计监督。
270.结余资金清理后可直接转为其他项目支出。
271.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仅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
272.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对象是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结果。
273.预算草案审查的内容不包括预算收入编制应当依法、真实、完整、合理。
274.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275.预算管理部门在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中无需汇报本级预算拨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276.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不包括预算调整履行程序情况。
277.工会领导机构无需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说明。
278.在审查上年度决算草案前,经审会办公室无需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279.预算草案审查的内容不包括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突出工作重点。
280.企业可将职工福利费直接用于购建住房。
281.预算调整方案需经工会领导机构批准后生效。
282.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与企业盈利情况挂钩。
283.预算执行审计结果需在决算审查前报告。
284.筹建工作开始当月即开始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285.筹建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继续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286.上级工会收到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开具普通收据。
287.基层工会所收会费需上交上级工会。
288.全国总工会对全国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289.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对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的基层工会的经费无需给予适当照顾。
290.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所属产业工会的行政费和业务活动费由全国总工会解决。
291.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对财务管理分级、经费分成作出的补充规定无需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292.工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
293.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工会系统的财务监督工作。
294.财务监督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
295.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会会计报告编制情况。
296.财务监督可以采取直接干预被监督单位的财务决策的方式。
297.日常监督不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98.专项监督不需要事先送达检查通知书。
299.专项监督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300.被监督单位整改落实问题的期限是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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