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101-200

101.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10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03.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104.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0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0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7.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108.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9.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10.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不用预算列出。
111.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1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日。
11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特定情形的,应予废标。
11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1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程序。
116.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不需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17.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118.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119.审计档案的销毁无需经过批准。
120.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工会审计工作的领导。
121.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灵活自主原则。
122.工会审计只对工会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23.未建立党组织的同级工会,其经审会接受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领导。
124.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自主导的工作体制。
125.工会审计的工作方针是依法审计、服务大局、注重细节、突出实效。
126.被审计单位根据情况可以拒绝工会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127.工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需适当保守秘密。
128.经审会的审计结果可以作为同级工会评选先进的依据。
129.经审会委员可由工会主席任命。
130.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能少于3人。
131.特殊情况下工会主席可以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132.地方各级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必须实行替补制。
133.经审办是经审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134.经审会有权对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延伸审计。
135.经审会每年必须对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36.经审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137.审计人员可以利用知晓的内部信息为单位提供参考。
138.审计人员在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后,必须向审计组报告。
139.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40.审计人员在正式交换意见前可以和相关人交流审计工作情况。
141.审计整改工作需要坚持灵活思维。
142.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143.立行立改事项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80日内整改完毕。
144.经审会只需对审计整改进行日常跟踪督促,无需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
145.对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的问题,经审会应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
146.被审计单位无需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报告。
147.审计整改结果及整改情况不应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148.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工会党组织无需追责问责。
149.经审会应对审计整改进行分类提出整改要求。
150.被审计单位无需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51.审计整改专项督查报告不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152.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153.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经审会可提出约谈意见建议。
154.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结果无需通报。
155.经审会无需对审计整改进行台账管理。
156.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经审会应要求限期整改。
157.审计整改专项督查报告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内容。
158.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159.工会票据审计工作主要是为了增加工会收入。
160.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是指违反相关法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票据。
161.不合规票据视情况可以用于报销。
162.在票据审计中,不需要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163.鉴别票据真伪只能依靠税务机关。
164.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的单位只需改正错误做法即可。
165.对使用假票据并虚构经济业务的单位,情节严重时应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66.《关于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解释权归各省总工会所有。
167.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168.设区的市、自治州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工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169.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大会结束后成立。
170.工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171.地方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应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172.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只包括正职领导干部。
173.经济责任审计只能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174.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拒绝经济责任审计。
175.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不包括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176.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诉。
177.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178.经济责任审计中,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不需要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179.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需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80.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处理所有问题线索。
181.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82.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不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反馈审计结果。
183.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184.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
185.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不需要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或公告。
186.经济责任审计中,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不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187.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188.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居住地政府需要采取整改措施。
189.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需要对审计结果进行保密。
190.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真实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91.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合法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192.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93.经审会对同级工会、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94.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需要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95.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
196.《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基层工会不参照执行。
197.《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198.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199.工会预算的编制原则包括会员满意。
200.工会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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