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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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2.如果子女的同意与患者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师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患者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师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3.对患者的告知,可以不用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
4.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患者,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师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师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同意的方法。
5.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也不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义务。
6.对患者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情况,也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家属说明。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7.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9.患者知情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10.患者入院后,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主管或值班医师(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及时告知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争取家属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征得家属做知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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