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特等奖(排名前3);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以上。
1.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县、乡(镇)教师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
1.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教师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2.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市(州)级政府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1次以上;县、乡(镇)教师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
2.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 ;县、乡(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
2.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市(州)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所带班级或团队、幼儿活动在市(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县、乡(镇)教师获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
3.1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2篇;县、乡(镇)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1篇 。
3.2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 2篇论文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县、乡(镇)教师2篇论文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
4.1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市(州)级以上范围推广3次以上,提供佐证材料并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以上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3次以上。
4.2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县(市、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
5.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或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3年以上,自选5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
6.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3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2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
7.教学成效突出,所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名列前30%。
8.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9.在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中承担的学科命题2次以上。
10.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出版单位邀请,参与全省中小学选用使用教学用书的修订、审读。
11.1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1项;
11.2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11.3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11.4参与完成(研制人员不超过6人)市(州)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或学科专业标准研制等,成果转化为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