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笔试
本考试旨在考察新入职教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版)》的掌握情况,请认真作答。
1. 基本信息:
姓名:
报考岗位:
准考证号: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什么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德、智、体
德、智、体、美
德、智、体、美、劳
德、智、体、劳
4.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什么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乡级
县级
市级
省级
5. 国家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不包括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成人教育
6.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包括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稳定的学生来源
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学校所有
国家所有
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举办者所有
8.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取得
教师资格
学历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普通话等级证书
9.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
优先权利
平等权利
特殊权利
优惠权利
10.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
奖学金
助学金
助学贷款
资助
1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什么教育
职业
创新
劳动
科学
12.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什么教育创造条件
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终身教育
13.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公平
教育质量
文化传统
14.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
1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
罚款
16.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罚款
警告
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
1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罚款
警告
18.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体现了教育的
方向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终身性原则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优先的受教育机会
特殊的受教育机会
优质的受教育机会
20.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
21.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什么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盈利
服务社会
培养人才
提高国民素质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2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方向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终身性原则
保障性原则
23.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包括
爱国主义教育
集体主义教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2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25.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6.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稳定的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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