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测试题6

您的姓名:
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当向被收缴人开具假币收缴凭证。()
现金从业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使用《假币收缴凭证》。()
被收缴人如果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就不能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
如果被收缴人要求查看已收缴假币,金融机构可以将假币交予被收缴人查看。()
严禁金融机构将已收缴的假人民币重新流入市场。()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发现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或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在监控下实施假币收缴专指在柜面办理收缴的场景。()
被收缴人对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逐级申请复议。()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由网点行向管理行、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解缴,均应做到按月全额解缴。()
金融机构使用的“假币”印章按人民银行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尺寸为7.5 厘米*3.5厘米。()
《假币收缴凭证》“版别”一栏填写纸币或硬币年号。()
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并确认假币的,应在实物上加盖“假币”印章。()
金融机构在清分柜面或柜员机回笼款中发现假币,按误收差错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规定数量的专业鉴定人员、货币分析鉴定技术、固定的鉴定场所等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对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出具《假币没收收据》。()
“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7.5 厘米B3 厘米。()
被收缴人如果对货币真伪鉴定结果有异议,以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作为再鉴定申请的时间起点。()
《货币真伪鉴定授权证书》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货币真伪鉴定书》“有效证件类型“栏必须填写居民身份证。()
申请货币真伪再鉴定需要填写再鉴定申请书。()
不同伪造特征的假币不能填写在同一份《货币真伪鉴定书》上。()
金融机构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对发现的假币应实行账实分管。()
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对发现的假币应实行账实共管,假币实物与《假币代保管登记簿》的保管人员必须一致。()
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存留的不盖章假币,应严格按照账实分开、定期核对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假币账实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在向当地人民银行解缴假币实物时应按关注类假币和普通类假币分开解缴。()
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部门应将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随同《假币解缴单》的电子和纸质文档,一并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发生假币纠纷应当由金融消费者举证。()
冠字号码记录设备仅指金融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机具,不包括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上述设备。()
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的原理是每张真钞上的冠字号码都不相同,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客观物证。()
金融机构对外部调入现金进行重新清点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
金融机构对外部调入现金进行重新清点后发现假币,责任归封捆单位。()
金融机构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的现金,根据双方协议由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金融机构网点从本行现金清分中心领取的纸币钱捆,在现金清分中心已记录冠字号码的,可不再重复记录。()
更多问卷 复制此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