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一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
2.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无需划定规划限制区。
7.企业可以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8.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完成后投入使用。
9.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0.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1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2.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无需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以继续沿用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5.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16.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17.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合并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后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18.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2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4.不产生噪声的单位没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25.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26.工程建设项目严禁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垃圾。
27.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8.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处以罚款时,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9.一般情况下,生活垃圾可以以填埋的方式处理。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或手动监测设备。
31.某开发区管委会非常重视对于督促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某些即将退出园区或注销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应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处置才能进行腾退验收。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可以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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