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作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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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2、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3、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4、是否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制度体系。
5、是否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流程管控体系。
6、是否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培训宣导。
7、是否对信息系统权限进行了合理、恰当的控制,防范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8、是否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9、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处理个人信息在100万条或敏感个人信息10万条),是否向网信办申报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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