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须在试题册指定位置上填写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报考单位,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并涂写考生编号信息点。
2. 考生须把试题册上的“试卷条形码”粘贴条取下,粘贴在答题卡的“试卷条形码粘贴位置”框中,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 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选项上,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册上答题无效。
4. 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笔迹清楚;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
考试结束,将答题卡和试题册按规定交回。
2023年4月,甲省乙市海关展开收网行动,犯罪嫌疑人顾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顾某自2020年7月到2023年1月从网上订购货物并将走私货物属性告知柳某,由柳某为其选任隋某、周某、于某作为水客从日本过某港口进行货物通关。顾某在收到货物后将部分货物卖出,但为买家出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第19—20题:
庞某、郑某、齐某系同学关系,三人为共同创业于2021年8月各自出资100万元在东川省豫阳市建立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不得分割。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庞某住一层,郑某住二层,齐某住三层。该楼门前放了一座“镇楼之宝”石狮子,三人约定等额共有。
结合上述案情事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回答第39—40题:
2022年4月初,章某(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在河北保定某系汽车贸易公司以按揭贷款方式订购了一辆价值19.495万元的黑色轿车,田某于2022年4月18日给章某8.495万元用于交首付款。后,章某将该车辆从汽车店提出。因系车贷购车,车辆的购置发票、合格证均在汽车店保管,田某通过网络联系他人购买假合格证和假购车发票,由章某使用假合格证、假购车发票到某车管所登记上牌,致使财务公司无法对该车辆设置抵押。后经各被告人商议,由耿某联系二手车商将该车辆以19.2万元的价格出售,售车款汇入田某的银行卡内,田某扣除其支付的首付款、办假证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分给各被告人。案发后,章某将其犯罪情况告知亲属,其亲属随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赶到章某正在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医院,后章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学知识,试分析章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是否成立:
(1)章某不构成诈骗罪。
(2)章某属于实质的一罪。
(3)对于章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