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规范知识考试

欢迎参加本次电信业务规范知识考试,请认真阅读题目并作答。考试题型为判断题,每题1分,共100题。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答。
1. 基本信息:
姓名:
部门:
员工编号:
2. 将营销宣传未予明示的重点事项作为限制性条件,有责
3. 向用户推介未经公示的资费方案,无责
4. 营销宣传未清晰、易懂地明示流量清零与扣费顺序具体规则,表述引发用户误解,有责
5. 宣传内容与其资费公示方案保持一致,有责
6. 2025年5月1日起,公示的资费方案未按照用户可购买办理的销售品形态进行公示,有责
7. 2025年5月1日起,资费方案公示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方案编号、资费名称、资费标准、服务内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销售渠道、上下线时间、在网要求、退订方式、违约责任等)未在同一页面清晰、易懂、醒目地予以明示,或者隐瞒、淡化限制性条件,有责
8. 免费赠送业务附加在网期限等限制性条件,有责
9. 免费赠送业务附加最低消费限制性条件,有责
10. 开展优惠活动时未同时提供或限制用户办理无在网期限等限制的产品方案,有责
11. 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有责
12. 对于无协议约定的用户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在售业务或套餐进行限制,未为套餐降档与升档提供同样的办理方式,无责
13. 用户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能举证,有责
14. 实现在售的高中低档4G与5G套餐在线上线下渠道均承载销售,4G套餐查询、办理入口隐蔽设置,有责
15. 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有责
16. 企业自有实体营业厅和网上营业厅提供停机或销号的办理渠道,有责
17. 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或拒绝按照承诺让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参与活动,有责
18. 2025年7月1日起,为用户办理业务的手机验证码短信中的业务名称,和办理页面展示的、资费公示的以及办理成功告知短信中的业务名称一致,有责
19. 电话营销涉及业务办理的,通过业务平台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的短信,说明业务的必要信息,用户短信回复确认后办理,有责
20. 业务开通(含手机代扣费)未通过短信回复、含办理说明的手机验证码、语音确认三种方式之一征得用户明确同意,有责
21. 网络直播、营销短视频等涉及业务办理的,通过三种方式之一由用户二次确认,有责
22. 2025年7月1日起,办理凭证(含业务受理单、告知短信等)中资费方案相关要素与公示信息一致,有责
23. 无协议约定限制5G套餐用户更改其他在售套餐,有责
24. 电话营销涉及套餐变更的,未通过业务平台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的短信,说明业务的必要信息,用户短信回复确认后办理,有责
25. 与用户约定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在合约到期后,未按约定续约,无责
26. 未与用户约定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在合约到期后,擅自为用户续约,有责
27. 免费体验或优惠活动到期的,在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未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即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有责
28. 宣传或承诺的赠送体验、优惠打折、减免返费等事项未切实履行,有责
29. 对宣传承诺的事项,擅自增设办理、使用的条件,有责
30. 擅自改变或无理由提前终止处于有效期内的承诺事项,有责
31. 降低承诺事项的服务质量,有责
32. 无正当理由中止或者拒绝提供电信服务的,有责
33. 号码被无理由注销,有责
34. 用户按电信服务协议约定交纳违约金后,仍然无法解除合约,有责
35. 未约定违约责任的,限制用户提前解约,有责
36.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用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有责
37. 运营商收取用户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有责
38. 用户在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实际收取的费用与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超出套餐外收费标准一致,有责
39.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按照电信服务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资费标准计费,有责
40.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未按照电信服务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流量清零规则与扣费顺序执行,有责
41.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有责
42.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无责
43. 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有责
44. 因用户账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在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影响其正常使用电信服务,有责
45. 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超过该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通知用户,有责
46.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未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未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有责
47. 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未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有责
48. 因用户账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醒用户导致号码被注销,无责
49. 2025年7月1日起,用户使用套外流量达到封顶阈值(默认600元)时,企业未暂停用户上网功能并短信和电话通知的,有责
50. 账单内容与实际不符、信息展示错误,有责
51. 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未及时通知用户,并未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有责
52. 用户在收费约定期限90日内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仍然终止提供服务(注销号码),有责(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有责
54. 免费赠送业务附加在网期限等限制性条件,限制或阻碍用户携号转网,有责
55. 通过擅自开通业务、添加合约等方式增设限制性条件,影响携号转网,有责
56. 集团网、代扣代缴话费、副卡等业务影响携号转网,有责
57. 通过反复挽留、夸大风险等方式干扰用户自由选择,有责
58. 在网站、手机APP未以明显方式全量公示可办理携出服务的实体渠道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或未支持客服热线查询,有责
59. 公示的营业厅在营业时间内未能办理携出服务,有责
60. 有服务渠道的乡镇没有一家营业厅同时提供携出和携入服务,无责
61. 用户存在携号转网受影响业务的,用户办理解除携出限制服务后,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即刻允许用户携号转网,有责
62. 用户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反馈结果不真实准确,有责
63. 用户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满足条件的原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以及咨询途径的,有责
64. 无明确约定或无用户知情同意凭证,以低消等条件限制用户携号转网,有责
65. 非用户原因致用户携出条件查询结果或携出授权码申请结果短信接收失败或延迟影响用户携转的,有责
66. 在携出次月出账期结束后未及时提供余额退还服务(除国际和港澳台漫游费用未出账等特殊情况外),有责
67.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有责
68.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有责
69.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
70.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有责
71. 异地办理用户无法享受本地用户同等质量的服务或被额外加收费用,无责
72. 触发电信企业风险监测模型的,无法提供模型的报备文件以及触发模型相关记录凭证,或者相关数据库比对无记录的,有责(适用2025年3月1日前关停情形)
73. 根据用户投诉处置的,无法提供被用户投诉涉诈的核实凭证,有责
74. 企业自行监测识别处置的(包括触发非经公安机关背书的风险模型或者接到用户投诉涉诈的),处置前未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进行告知提醒,有责(适用2025年3月1日前关停情形)
75. 因反诈模型原因关停且查无记录的,有责
76. 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及续存时限内,未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有责
77. 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未在协议有效期及续存时限内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有责
78. 协议中未以加粗字体、添加着重号等突出形式明示用户责任及限制性条款并主动提醒用户注意,有责
79. 协议对最低消费具体资费构成、违约责任等必要信息未告知或告知不清晰,有责
80. 未针对用户所有申诉问题撰写报告,有责
81.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业务未按规定由集团或省公司进行审批,无审批记录,或不符合“不得影响用户个人征信”的要求,有责
82.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无用户手持终端设备和业务告知书拍照或录像并上传系统的记录,有责
83.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业务办理人员未获得企业金融关联业务办理的统一资格认证,无责
84.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受理门店未设置金融业务专席、统一陈列业务告知书,业务办理渠道商未签订营销承诺书,有责
85.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相关业务订单数据(合约标识、办理记录)在CRM系统中未全量留存,有责
86.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未履行企业承诺的“7天无理由退订”,有责
87. 涉及金融关联类业务的,对用户投诉未及时在48小时内答复处理,有责
88. 用户提出终止电信业务时,无故拖延、阻扰和拒绝,有责
89. 对于无明确约定、无用户知情同意凭证,或无违约责任的,限制用户退订业务、销户,有责
90. 不涉及实物退还的,线上办理的业务无法通过线上解除,有责
91. 销户次月出账期结束后未及时提供余额退还服务(除国际和港澳台漫游费用),有责
92. 服务期间内未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有责
93. 强制用户将余额转至网内其他账户,无责
94. 资费方案按用户可购买办理的销售品形态进行公示
95. 资费公示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在同一页面明示,不得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不得隐瞒或淡化限制性条件
96. 宽带及融合资费方案明示调试费用、设备押金等费用及设备使用、退还规则
97. 未经资费公示的资费方案不得销售
98. 结合实际着力精简资费方案种类和数量,优化资费规则
99. 及时清理模糊表述或规则过于复杂,容易造成用户混淆、误解、引发争议,以及办理少、投诉多的资费方案
100. 营销宣传内容与资费方案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101. 电话营销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呼叫
102. 不得使用私人号码进行电话营销
103. 网络营销方案及在网络平台上投放的全部内容由集团总部或省级公司事先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投放展示
104. 开展网络营销要明示网络渠道电子标识牌,电子标识牌与“电信业务网络营销管理协作平台”上的信息一致,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范围营销
105. 加强渠道行为监督,渠道不得擅自更改宣传口径、业务规则和营销内容等
106. 电话营销须通过业务平台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的短信,用户短信回复确认后方可办理业务
107. 业务办理请求确认的短信或验证码应包含办理说明,通过企业自有业务平台向用户发送,办理说明应完整简短、清晰准确
108. 通过手机验证码确认方式办理业务的,须由用户自行输入验证码
109. 业务办理中,免费赠送业务不得附加在网期限等限制性条件
110. 业务办理确保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无协议约定的用户可自由选择在售资费方案,为套餐降档与升档提供同样的办理方式
111. 用户通过APP、网厅变更资费方案要确保高中低档方案均可选,不得仅推荐高于现有档次的资费方案
112. 业务办理成功后,向用户发送包含必要信息的告知短信,说明业务必要信息
113. 在用户套餐使用量接近限量和套餐有效期满前,以及账户余额不足、出现异常巨额电信费用等情形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
114. 用户套餐流量使用达到限量、超套封顶时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提醒用户,用户可通过短信回复取消电话通知(企业应留存相关凭证)
115. 告知提醒实现用户可根据自身消费需求选择封顶阈值档位
116. 告知提醒实现业务使用量在APP上随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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