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门店按总部统一体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总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即统一企业标识、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
2.药品追溯码是用于唯一标识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代码,由一系列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组成,一般为20位数字,是药品流通全链条中的唯一“数字身份证”,遵循“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原则。公司使用阿里健康“码上放心”平台进行追溯管理。
3.门店验收药品时扫描追溯码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药品与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符,或第三方追溯系统提示重复扫码,不得入库或上架。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零售药品时应扫描追溯码,记录并上传追溯信息。
5.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6.禁止零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
7.零售药店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存不少于5年。
8.不得通过赠药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陈列和销售。
9.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不得在无审核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10.药品到货时应核对采购记录、随货单与实物,确保票、账、货一致。
11.冷藏药品到货时应检查运输方式、温度记录与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