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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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以上,或者月 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的( A )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 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2.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 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 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3.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 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属于“超 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4.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 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 掘其他巷道的;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5.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 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
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的;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7.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
8.()组织生产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9.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的;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 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
10.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的;属于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11.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以上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2.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4.煤矿改制期间,未健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5.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6.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7.使用被列入国家()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8.矿井()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9.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巷道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20.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   )进行作业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新《判定标准》的修订亮点有哪些? (        )

2.新《判定标准》规定,哪种情形属于“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     )

新《判定标准》规定,哪三种情形属于“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     )

4.新《判定标准》规定,哪种情形属于“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       )

5.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       )的,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不属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3.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4.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5.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6.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7.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8.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问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属于“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9.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10.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属于“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11.“三超”指的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设计组织生产”。

12.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3.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4.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是重大事故隐患。

15.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6.瓦斯抽采不达标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7.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考勤制度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8.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19.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20.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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