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行业安全生产考试

欢迎参加本次民爆行业安全生产考试,请认真作答以下题目。
1. 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管辖区内从事其他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 )、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
2. (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人机隔离: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控制措施,使( )与危险品、危险作业现场隔离的作业方式。
4. 企业(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 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6.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登记建档、分级、警示标识和检测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并( )进行演练,评估和备案。
8. ( )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
9. 企业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参加本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活动时,应从( )及以上民爆行业专家库中。
10.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 (构) 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11. 按照 GB 50089-2018 规定的关键工序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应少于( )d, 其他不应少于 30 d。
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或项目投产验收时,应聘请不少于( )名民爆行业专家参加。
13. 易爆物品存放时,应距离加热器 (包括暖气片) 和热力管线 ( ) mm 以上。
14. 现场混装炸药车尾部应加装防撞护栏,防撞护栏宽度应不小于所装载物料料仓的宽度,防撞护栏与料仓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 )mm。
15. 现场混装炸药车设置导静电拖地带至少( )条。
16. 现场混装炸药车底盘、罐体或厢体、管道及其他相关附件等相关装置任意两点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 )Ω。
17. 工业炸药生产线 (含成品中转站台) 总计不大于( )人。
18. 通过对建筑物内的设备设施,地面、墙面,夹缝等采用明火预烧,引燃或加热残留危险品使其消除燃爆性的,选择( )。
19. 不能满足 24h 连续作业时,当日 ( ) 期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
20. 正式投产验收应具备,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生产许可产能的 5% 以上 (特种产品不少于 20 个批次), 但不超过年生产许可产量的( )。
21. 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的,焊接动火地点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工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 )m。
22.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 )三个级别。
2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 )h。
24.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作业前( )min 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5.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min 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26.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氧气含量为 19.5%~21%(体积分数), 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体积分数)。
27. 高处作业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 )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28. 遇有( )风及以上、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9.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 )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30 天。
30. 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堆垛间应设不小于( )m 宽的装运通道,堆垛与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m。
31. 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工业雷管上面放置适量的炸药,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炸药的总质量不应大于( )。
32. 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每次起爆后应停留( )min 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未爆炸或怀疑爆炸不完全时,应停留 30 min 后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33. 运输车在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生产线装车站台或库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企业应安排司乘人员在防护屏障外的指定地点待命,在( )待命的计入定员管理。
34. 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大于( )kg。
35. GB28263 规定:临时人员是指单班进入危险性建 (构) 筑物内 (含防护屏障) 累计时间少于( )的检维修、检查、巡视、取样、送料、装卸、安检、参观等人员。
36. GB28263 规定:销爆是指采用水洗、热 (水) 蒸 (汽)、化学、预烧和引爆等方法,消除用于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及现场危险品( )的作业。
37. GB28263 规定:备案是指企业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并在收到报告后的一定时限内以书面方式给予( )的管理方式。
38. GB28263 规定:报备是指企业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工作,并在收到报告后若无异议,无需答复,仅作存案( )的管理方式。
39. GB28263 规定:定置是指各类物品( )管理放置的规定。
40. 企业应按照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 )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不应超量、超产、 超时、超员。
4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42. 企业应从消除( )、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着手,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3.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和组织落实( )。
44. 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45. 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46.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登记建档、分级、警示标识和检测监控。
47.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 )报当地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8. 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建立( )。
49. 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 )制度,并建立事故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50.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 )。
51. 企业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52. 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 ),不应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
53. 生产期间,每次进入 1.1 级危险性工 (库) 房的防护屏障内外来参观、工作检查人员人数不超过( )且不超过最大允许定员。
54. 外来人员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与外来人员所在单位签订( ),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55. 不应携带( )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等危险场所。
56.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 )制度。
57. 遇有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生产时应由(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
58. 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试验时,经研制单位和试生产 (试用) 企业组织内部安全论证,或经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资料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后实施。
59. 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试验时,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前,企业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 )批准。
60.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 “( )” 等警示标志。
61.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 (构) 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 )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
62.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 (构) 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63.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 (构) 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
64. 乳化炸药生产线关键工序按照 GB50089 规定其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应少于( )。
65. 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品生产区域内不应进行与 ( ) 范围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66. 危险品生产线因故停产超过 6 个月的,恢复生产时,应报当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67. 民爆生产设施和生产厂区储存设施工程设计应由具有( )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68. 民爆新建、改 (扩) 建生产设施和新建储存设施的项目应进行( )。
69. 民爆生产设施新建、改 (扩) 建项目和储存设施新建项目初步设计 (含安全设施设计) 以及一类技改项目方案设计,应由管理部门进行( ),企业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开始建设。
70. 民爆新建、改 (扩) 建项目和一类技改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 )。
71. 民爆生产设施新建和改 (扩) 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一类技改项目的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民爆行业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72. 民爆生产设施新建和改 (扩) 建项目及一类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 )等。
73. 民爆企业生产过程中具有燃烧爆炸性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传输应有可靠的( )措施。
74. 民爆企业所有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辅料在储存、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理化性能存放或加工,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应( )。
75. 民爆企业在开启易燃易爆包装件时,应使用( )工具。
76. 民爆生产线危险工序的( )应由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设计甲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或经抗爆试验验证。
77. 民爆产品生产线的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 )除去固体杂质。
78. 起爆药生产线有爆炸危险的工序应采用 ( ) 的作业。
79. 工业炸药制造过程中乳化炸药 (含粉状乳化炸药) 的乳化应在( )下进行。
80. 民爆药剂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危险性粉状物料除尘系统、炸药熔化蒸汽排除系统应定期( )。
81. 民爆产品生产线上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品应 ( ) 存放并及时处理,不可返工复用的危险品及时销毁。
82. 现场混装炸药车进入制备间装料时,车体与墙体及地面设备设施的距离不小于( ), 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83. 专用生产设备在大修后投入使用前,企业应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原设备提供方参加,并经企业( )签批后投入使用。
84. 民爆生产企业制定安全联锁装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安全设备设施( )和维修、维护。
85. 民爆生产线入料口有肢体或杂物误入危险的部位以及有坠落危险的( ),应设可靠的防护措施。
86. 民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工装、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时应( )。
87. 民爆生产线中,对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转动部件,应有防止造成( )的措施。
88. 处理乳化炸药生产工艺余料、返工品采用机械装药时应采用( )方式。
89. 危险性物料螺旋输送机不采用( )连接。
90. 设备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 )。
91. 在对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或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应制定( )。
92. 设备检修前,应停止生产并切断电源,应采取( )等防止他人合闸的措施。
93. 设备检修前,应彻底清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品,必要时应做( )处理。
94. 危险工房内生产运行时不应进行设备零部件( )或组件检修,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和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95. 检修用材料、填料和( )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96.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和沉淀池前,应先做化学处理或其他有效的( )处理。
97. 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 )。
98. 在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要求:在危险场所施工或检修危险品生产设备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取得( ),并持证上岗。
99. 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 )的焊接动火地点的,焊接动火地点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工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窖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 30 m 。
100. 危险生产区内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应由企业( )批准。
101. 危险生产区内动火地点周围( )范围内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
102. 危险生产区内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 )或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03. 在危险性建 (构) 筑物内,未进行彻底清理和未经( )验收,严禁焊接与动火。
104. 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及与该设备危险品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 ),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105. 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及与该设备危险品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且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 )批准。
106. 动火期间应设专人( ),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107. 企业应制定电气设备( ),并能有效指导实际操作。
108. 在危险作业场所内严禁架设临时线路,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 )审批,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109. 应定期试用( )和各种安全事故报警信号灯装置,确保安全事故报警信号灯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110. 设备运行中如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自控设备出现异常启动、停机或高温或冒烟等现象,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企业( )。
111.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中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变动,如需变动应由企业( )批准。
112. 严禁任意更改或拆除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 )批准后方可进行。
113. 拆修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的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 )手续。
114. 拆修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的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时应彻底清理( ),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115. 拆修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的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时应切断该设备的( ),并悬挂 “有人检修,禁止合闸” 的警示标志牌。
116. 应保持电气设备的( )完好,并定期检测。
117.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 )和试运行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式使用。
118.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区应设( )。
119.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危险性生产工房内应设置( )电话机。
120. 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 )电话。
121. 企业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 )。
122. 爆炸、燃烧危险性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 )除尘器。
123. 防爆型空调系统的( )应定期清洗。
124. 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应有( )。
125. 自动化生产线的单机设备除有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外,在生产现场还应设置( )控制操作装置。
126. 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的自动记录装置应设( )。
127. 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不同危险区域之间穿越隔墙或穿越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阻燃材料( )。
128. 静电危险场所不准许存在电容大于 3pF 的( )。
129. 起爆药、延期药、黑火药等对静电敏感药剂的库房、仓库应有( )地面。
130. 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炸药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 )材料制品。
131. 起爆药制造的分盘工作间、筛分工作间、称量工作间等生产工房 (工作间) 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 )(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企业可另行规定)。
132. 防静电工作服布料的摩擦起电电位低于( ) V。
133. 避雷针塔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或护栏。
134. 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物料、成品、工具及其在制品实行( )管理。
135. 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存放方式应有利于防止( )。
136. 生产现场物流、人流应设置各自( )和标识,避免交叉。
137. 生产现场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围栏,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 )。
138. 生产现场穿越危险工房隔墙和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在粉刷或油漆前用 ( ) 填封密实。
139. 生产现场,穿越危险工房隔墙和楼板的通风管道中的空隙部分应选用( )填封。
140. 应在危险工 (库) 房外墙的显著位置设立( )。
141. 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 (含安全窗口) 及安全疏散隧道等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不应( ),不应设置坎、沟、台阶等。
142. 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彻底清扫,清扫的物料和垃圾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统一定期( )。
143. 现场混装炸药车不应在硝酸铵装车区同时装( )。
144. 现场混装炸药车加装柴油时应做好( )措施。
145. 从混装车内排出的、没有含油品的多孔粒状硝酸铵应( )后,送原材料仓库保管。
146. 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操作定员不大于( )。
147. 工业炸药生产线 (含成品中转站台) 操作定员总计不大于( )。
148. 火工药剂生产工房操作定员不大于( )。
149. 库房及仓库操作定员不大于( ),且在装卸操作时不准许临时人员进入防护屏障内。
150. 1.1 级危险工房的最大允许定员:在操作定员基础上加( )。
151.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的运输路线通过企业外部公路时,由企业和当地( )确定运输路线,不应随意更改。
152.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内部专用运输道路应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并应设置必要的( )。
153. 在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机动车行车速度不应超过( ), 前后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154. 使用普通汽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排气管应前置并安装( )。
155. 采用防爆叉车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叉杆应有防止( )产生的安全措施。
156. 采用自动导航车辆 (AGV 车) 传送 (输) 危险物料时,应由使用单位组织,设备提供方、相关专家进行( ),确认风险可接受方可使用。
157. 用液压叉车和托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半成品时,所载工业炸药或工业炸药制品质量不应超过( )。
158. 人工传送易发生爆炸的起爆药等火工药剂时,一次最多不超过( )。
159. 运输车在工业炸药装车站台或库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企业应安排司乘人员在防护屏障外的指定地点待命,如控制室、门卫等,在装车点待命的计入( )管理。
160. 押运人员应与仓库管理人员当面( )所押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运达时应与接收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161. 每年应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 ),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调整。
162. 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临时停车时,应避开人员密集地区和重要设施,并设专人( )。
163.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 )。
164. 车辆故障检修时,严禁对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和车辆附近( )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
165.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装卸现场设置(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66. 装卸作业人员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通讯工具带入( )。
167. 用于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 )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
168. 装卸和搬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翻滚、拖拉,严禁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严禁( ),双手一次只能抱一箱 (袋) 民用爆炸物品。
169. 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时,装卸人员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的( )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170. 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临时需要在库区过夜的,企业应制定( ),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控 。
17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安防人员,库门实行( )管理。
172. 总仓库区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配备必要的( )。
173. 试验、销毁用少量起爆器材允许储存在生产区的工 (库) 房或试验场准备间的单独房间内过夜。普通建筑结构厂房最多不超过( )(放置在钢结构防盗箱内)。
174. 工 (库) 房或防盗箱的门应采取( ),工 (库) 房场所应有入侵或周界报警、视频监控和电子巡更等防范措施。
175. 企业应根据库区实际情况,指定库房装卸间隙的仓库管理人员、装卸工的( )安全地点,不应长时间在库房或防护屏障内等待。
176. 外来人员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 ),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公司相关人员带领进入。
177. 出库后返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由( )并办理手续方可入库单独堆垛存放。
178. 拆箱 (袋) 的产品应单独堆垛存放。严禁存放( )的民用爆炸物品。
179. 民爆仓库内严禁储存( ),不同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 GB50089-2018 的规定。
180. 出租或租用仓库,其中每座仓库不应大于两家企业使用,两家企业不应同时出入库作业,各方应签订( ),各方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
181. 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 )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
182. 仓库和库房大修或动火作业时应将仓库内的产品( ),库房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83. 制定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性能试验、销毁和报废设备设施销爆( )和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84.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炸物品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试验与销毁均应清点数量,账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 )共同签字。
185. 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或销爆时,引爆或点火前应( )。
186. 当采用较为封闭的爆炸塔或爆炸硐室进行爆炸性能试验或销毁时,其防爆门应与起爆线路实现( )。
187. 在非封闭场所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或销爆时,引爆或点火前应( )。
188. 试验与销毁时,起爆器应始终由( )随身携带或控制。
189. 民用爆炸物品性能试验场单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大于 2kg。当单次最大试验药量需大于 2kg 时,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并经企业( )审批后方可进行。
190. 销毁过程应在( )的监护下进行。
191. 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方法应由研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 )审批后方可进行。
192. 一次销毁药量 (不包括工业雷管) 不应大于 2kg, 周围环境允许且已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时,经( )审批后,允许适当扩大销毁药量。
193. 完成销爆工程验收后,企业应将项目的全过程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194. 生产危险品的企业厂区、仓库和( ),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95. 生产、(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96.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 )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9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 )、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98. 在人员(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99.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 )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 A 级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00. 特种设备未取得( )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1.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 )、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 锅炉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报警装置( )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3.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 )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4. 叉车制动装置缺失或( )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5. 未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 )(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规定)的可判定为防雷重大事故隐患。
206. 民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 )的可判定为防雷重大事故隐患。
207.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 )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可判定为防雷重大事故隐患。
208. 民爆企业营业执照、( )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09. 民爆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 ),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0. 民爆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1. 民爆生产企业超过( )、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2. 民爆行业未经( )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擅自添加未经技术鉴定的配方外原料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3. 乳化炸药仓库( )失效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4. 民爆行业危险药剂生产线室外( )失效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5. 民爆行业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 )、工艺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6.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经( )擅自变更用途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7. 民爆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要求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8. 利用现场混装炸药( )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19. 民爆行业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 )(军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20. 民爆新改扩建项目(不含 GB28263 中的二类技改项目)未经( )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2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或接触危险品的设备设施报废( )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222. 存在金属类粉尘(如铝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 ( ) 电气设备。
2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时应使用 ( ) 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
224.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 ( )。
225. 下列对于安全带选择、检查和使用描述错误的是 ( )。
226. 有限空间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业者应选择呼吸防护用品 ( ) 作为自救呼吸器。
227. 以下对有限空间气体检测点布置描述错误的是 ( )。
228. 对于中毒、缺氧窒息、燃爆风险,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辨识 ( ) 。
229. 以下不属于有限空间的是 ( ) 。
230. 有限空间是 ( ),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聚集或供养不足的空间。
231.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每 ( ) 至少检定或校准 1 次,量值准确方可使用。
232. 易燃易爆环境,作业人员应穿着 ( )。
233. 下列哪项不属于夏季 “五防”( )。
234. 下列哪项不属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三管三必须”( )。
235. 下列 ( ) 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236.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办理 ( ) 动火作业。
237. 民爆物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38. 危险品生产单位,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39. 危险品生产单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40. 民爆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演练一次。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以下不属于危险物品。
242. 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专家同意。
243.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44. 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下列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是。
245. 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下列可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是。
246.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47. 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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