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考试

1. 工号:
2. 姓名:
一、单选题
3. 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再办住院、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本机构内转科治疗的,为参保患者中途办理出入院结算手续,属于哪种违规行为( )
4.  国家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落地后,将替代天津原有的哪种价格政策文件?()
5. 医保结算时,传染病加收项目若无对应诊断,会产生什么后果?()
6.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非工伤病情”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7. 为非糖尿病患者开具“一次性胰岛素笔针头”,会产生拒付原因是什么?()
8. 天津市CT平扫检查中,每日检查超过()个部位后免费?
9. 以下哪项是“单次就诊材料费与基础项目不符”的典型例子?()
10. 以下哪项不属于意外险范畴( )
11. 对于6岁以上的儿童,如果开具了“肌肉注射(6岁以下儿童)”,会导致哪种拒付?()
12.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对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的要求,如果超出医保目录范围、药品法定适应症等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
13. 依据天津市医保政策,《诊疗目录》中项目等级为C类(自费)的医疗服务项目,其所专属使用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应如何处理?()
14. 收治意外伤害参保患者时,应载明意外伤害的时间、地点、( ),如实上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首诊报告卡》,并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患者主诉,对不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伤害,予以办理联网直接结算。
15. 医疗机构向医保患者提供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时,必须履行的关键程序是?​
16. 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待遇时,正确做法为( )
17. 津医保结算发〔2025〕22号,市医保结算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DRG 2.0版基础病组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基础病组费用调节系数确定为( )
18.

津医保结算发202522号,市医保结算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DRG 2.0版基础病组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基础病组费用调节系数自( )起实行

19. 承担门诊特定疾病认定职责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门特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必须出具( )
20. 对于住院时间较长的工伤职工,医疗机构可分阶段进行申报结算,最长住院结算时间不超过()天?​
21. 医保中心初审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可通过调阅病历、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对初审通过的费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复审, 医疗机构未在()内提供住院病历等申诉材料或申诉材料不充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2. 患者出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控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送或修改的,应当在患者出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多选题
23. 医疗机构在提供工伤医疗服务时,医师应遵循的规范()
24. 为门特患者提供服务时,医师应遵循的规范( )
25.  采用腔镜技术改变《诊疗目录》所列基础术式时,医保仅支付以下哪些费用?()
26. 以下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病种的有()
27.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因( )医疗费用纳入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28. 医疗机构不得以病组和病种费用限额为由,要求患者存在以下行为( )
29. 将不属于( )推荐日间手术病种范围的病例按照“日间手术”申报等情形属于申报数据不实。
30.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需要避免?( )
31. 以下哪些行为是医保管理中重点关注的不规范行为?
32.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三、判断题
33.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涉及意外伤害相关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4. 医师之间可以为了方便,偶尔串用对方医师工作站开具处方。
35.

服务不足(减少必要服务)是指未按临床路径/诊疗规范要求实施诊疗措施的,或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病例医嘱出院的情形。

36. 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应用和动态维护工作,医师、药师、护士、技师等信息变更时,应按规定时限进行维护、及时向医保中心申报。
37.

医疗机构可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参保人员自费结算。

38. “肌电图”可以无限次开具,医保没有支付频次限制。
39. 国家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实施“国家管项目,地方管价格”的管理模式。
40. 医保目录内A、B类项目所产生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需按支付标准申报。
41. 经查实,未如实记录参保患者意外伤害原因或记录不明确,将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应追回医保基金。
42.

高靠分组/高套分值是指为获得更高支付标准或分值,医疗机构通过疾病诊断升级或选取高资源消耗治疗方式等手段,利用病种组合规则使相对简单的病例进入较高组别的情形。

43.

6岁以下儿童收费以生日为界,年龄大于6岁仍按儿童标准收费不会拒付。

44. 医疗机构可以拒绝为符合入院标准的工伤职工办理住院手续。
45.

对违反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文件、本协议约定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进行记分,在自然年度记分达到0-12分值,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或终止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46. 治疗“非工伤病情”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及时告知工伤职工。
47.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应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市参保人员一致的医疗服务。

48.

工伤职工门诊就医时,医师无需查看工伤支付范围和既往诊疗记录,可直接开具检查和药品。

49.

低标准收治住院是指通过降低住院患者收治标准,将门诊可以治疗的病例收治住院,以降低同组别资源消耗量的情形。

50.

全部销售药品均应按规定采集追溯码信息,与就诊、结算信息相关联并上传天津市医保平台。

51.

未能及时办理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延迟刷卡”方式,为其补传申报费用数据,实行联网结算。

5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但不必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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