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本新颖性与杂交种关联判定的调查问卷

尊敬的受访者:

       主管部门拟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增加其亲本新颖性与杂交种关联判定的相关条款,即杂交种的销售、推广会影响其组配时使用亲本的新颖性。为充分了解行业对拟议条款的看法,特开展本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匿名填写,仅用于政策研究,感谢您的支持!

1. 贵单位属于哪一类型?
2. 贵单位是否从事杂交种商业化选育或推广?
3. 贵公司的杂交种、亲本的保护策略是什么?
4.拟在品种新颖性判定中,引入条款一:“杂交种的销售视为组配该杂交种的亲本已销售。”您认为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5. 拟在品种新颖性判定中引入条款二:“杂交种的推广视为组配该杂交种的亲本已推广。”您对这条规定的看法是?请说明理由
6. 拟议条款三:“杂交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其亲本未申请品种权的,视为亲本丧失新颖性。”您如何评价?
7. 拟引入“事实扩散”认定规则:即品种的播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可认定其已形成事实扩散;并可由杂交种的播种面积,推算出其亲本已形成事实扩散。您对此类规则的整体态度是?
8.如果实施以上判定规则,可能对贵单位产生哪些影响?(多选)
9. 综合上述拟议条款,您认为它们对加强品种权保护和激发育种创新的总体影响是?(多选)
10. 贵单位是否会因这些拟议条款而调整目前的育种运营或品种权布局?
11. 综上,您是否支持将上述经过完善后的条款(含合理修改)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规?
12. 您对上述拟议条款有何具体修改建议或补充意见?(开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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