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考试

1.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一、单选题
2.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自()起施行。
3. 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哪项描述是错误的。()
4. 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最多选择()种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享受相应待遇。
5. 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总体自费率分别控制在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肿瘤专科医院及精神病专科医院20%以内。()
6. 关于目录匹配,下列哪项描述正确:()
7. 进行三个目录比对的时候,下列关于比对方式表述正确的是:()
8. 参保人办理住院前()日(不含住院当天)内,在其门诊就医发生的当次住院手术或者住院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9.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费用,月度结算时以申报的统筹基金记账金额为基数,按照()的比例预拨付,暂未拨付的费用纳入年度清算处理。
10. 中药饮片国家编码开头为(C)。
11. 以下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编码动态维护平台维护的项目是()。
12. 什么时候可以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13. 更换身份证号后,个人信息及人脸识别无法通过,怎么办? ()
14. 参保人在就医时可以使用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作为身份校验,还可以打开手机用( )作为身份校验。
15.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自()起施行。
16.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17. 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
18.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的施行时间是。()
20.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1.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二、多选题
22. 本市的医保三个目录具体包含以下哪些数据:()
23.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药服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并优先使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相应险种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
24. 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25. 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医保信息系统使用安全?()。
26. 医保电子凭证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领及激活?()
27. 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时,无法通过人脸识别,怎么办?()
2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有哪些行为()
29.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30.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等情况。
31.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等挂钩。
32.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33.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34.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HIS系统设立()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35.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广州市医保中心在稽查审核中查阅、复制、提取有关资料及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确保提供的资料()。
36.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判断题
37.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8. 医疗机构应建立费用补记账及补上传机制,对于参保人(含异地就医参保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医保记账结算的费用(含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应指引其办理补记账或零星报销手续。
39. 医保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内已匹配使用的目录进行事后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目录比对错误的明细数据会进行扣减处理。
40. 定点医疗机构超过自费率标准的费用,年度清算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应支付的统筹费用中扣除。
41. 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编码进行医保业务结算,目前系统要求医疗机构就医明细上传时应同步传送“国家编码”、“医疗机构项目编码”、“医疗机构项目名称”等信息 。
42. 医保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就医凭证在已进行接口改造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43. 定点医疗机构在需参保人出示身份凭证核验身份的业务场景应支持医保电子凭证
44. 医保结算清单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数据指标,有则必填,无则空项。
45. 没有办理社保卡,在参保基础信息逐级同步到国家医保电子凭证中心后,可以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46. IE浏览器也支持登录国家医保平台。
47. 医保电子凭证是由省医保局统一签发,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
48.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的亲情账户功能,添加和管理家庭成员的医保电子凭证,并使用家庭成员的医保电子凭证相关权益。
49.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50. 定点医疗机构在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申请的,协议自动终止。
51.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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