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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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起施行。
3.每年()为环境日
4.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的防治措施。
5.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需要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8.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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