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二季度投诉事件定性

1. 投诉内容:
    来电人2026年3月28日14:00左右前往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就医,反映医院的挂号收费处只能用纸币支付,无电子支付,其不认可,现来电投诉,诉求:要求给其一个合理的解释,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当事人回复:
    我在收费窗口,告知家属非现金支付的去自助机,其比较激动,后来就说我们做法不对,要投诉。

主管科室回复:

    4月2号该情况发生后,收费室及时告知了科主任,报告了医务科,分析因为前期电子医保结算率的要求,才发生的上述情况。

处理经过及结果:

    4月2日该情况发生后,我院门诊部就引起了重视,汇报医务科,分析情况:前期由于追求电子医保结算率,引导群众使用手机,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的到自助机上进行结算,使用现金结算的到窗口进行,所以才产生了上述情况。当前我院已立行立改,人工收费窗口同步支持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也电话联系了家属,向其表示歉意,感谢其监督我院工作,其表示接受。

2. 投诉内容:
    机主(身份证号:532531200405150239)来电诉自己没有精神病,25年年底由警察将其送入三院,医院诊断其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将其收治入院。说医院与其他机构的人将没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送院治疗,骗取医保。
当事人回复:
    医院不存在“被精神病”情形,无以此手段骗取医保行为。

主管科室回复:

    该患者系西塘派出所送来,因其自己认为有人通过脑电波控制自己,知晓自己内心的想法而自行报警,后来警察发现他睡在工厂门口,行为怪异而住院。住院期间精神症状丰富,明确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故其投诉情况不实。

处理经过及结果:

    经过信息查询,明确该患者身份信息,向院内相关科室医生了解诊治经过,根据病情记录以及夜间值班医生,主管医生,科室主任分别确认,该患者系西塘派出所送来,因其自己认为有人通过脑电波控制自己,知晓自己内心的想法而自行报警,后来警察发现他睡在工厂门口,行为怪异而住院。住院期间精神症状丰富,明确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电话联系其父亲,父亲在老家云南,对疾病没有认识。反映其本人年后已离开老家外出打工。联系其本人,电话接通,表明是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后,其直接挂断电话,无法进行沟通。考虑其目前是否发病?

3. 投诉内容:
    4月21日8:50分左右来电人到第三人民医院挂号,窗口的工作人员(只有一个窗口,没有戴工作牌)态度很差,说话很凶,今天已经是发生第二次,请相关部门调处。
当事人回复:
    该女士来院给家人配药,因挂号凭条丢失前来补打,本人为其重新打印后提醒妥善保管,全程无争执争吵。

主管科室回复:

    21号当天,挂号收费室工作人员2名,1名在里间负责住院患者费用结算工作。另1名工作人员在窗口负责门诊患者具体事项,其自诉当天更换了白大褂,没有及时把胸牌带上。近期医院门诊投放了签到机,就诊及复诊前需刷挂号凭条上的码,田女士因挂号凭条丢失前来补打,小赵为其重新打印后提醒妥善保管,后续签到缴费均需使用,全程无争执争吵。可能说话态度生硬,让家属感觉不舒服。

处理经过及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我院立即开展调查,明确情况后电话联系田女士,对其解释说明,并表示会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已针对该情况对当事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规范佩戴工作标识,注意沟通语气与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其表示谅解。

4. 投诉内容:
    投诉三院给的科室四个电话都是空号,84460061、84462361、89119729、84457116,让其等待和录音,后被挂机。来电人要求该医院提供2025年3月以来就诊门诊票据,请相关部门调处。
当事人回复:
    门诊凌医生述,上午门诊时有接到电话,要调取材料,告知患者当前门诊忙碌后就挂断了电话,医务科及医保办均未接到电话,可能是来电时办公室正好没人。

主管科室回复:

    医务科接到此投诉后,立刻联系相关部门科室,排摸下来发现上述4个号码仅一个是停用的,其它均在用,信息传递上不存在问题。门诊医生有及时接电话,医务及医保科未及时接听电话。联系投诉人,了解到其第一不满医生挂断自己的电话,第二不重视自己的诉求。

处理经过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投诉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对未能及时接听电话和处理事物表示歉意,并告知其调取病历资料相关手续,需要前来医院办理。徐先生未接受。第二次电话联系徐先生,再次表达我院的歉意,同时告知其调取病历相关手续,并约定当天下午来院给于办理,徐先生表示同意,当天完成了相关事宜。

5. 投诉内容:
    本人系上海外国语大学中文学院讲师,个人履历优秀,由于习近平上台后开始收紧言论管控,限制人员出境,个人职称也一直未解决。2019年初起遭到迫害,先后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精神鉴定,结果均显示正常。要求解除面访复诊和出行报备等管制措施。
当事人回复:
    查询我院就诊记录,2026年曾两次住院治疗,明确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主管科室回复:

    医务科接到此投诉,立即调取病历信息,联系诊治科室,明确其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咨询公卫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方式,确为需要以上管理方式。

处理经过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经过内部调查咨询。同时电话联系其父亲13681751947(考虑到李先生本身疾病的影响,与其沟通比较困难),拨打电话未接,又联系其姐姐(13918095113),有其姐夫接电话,嘱咐家属安抚好患者,按时服药,定期来院复查。暂不解除面访复诊和出行报备等管制措施,家属表示接受。

6. 投诉内容:
    来电人投诉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的精神科医生,普遍缺乏医德,专业能力不足,经常不尊重患者家属的要求,认为家属在胡搅蛮缠。来电人之前在该医院挂过精神科潘丽丹医生的号,这名医生也是完全无视了来电人的个人感受,只从自己认为的专业角度分析病情,来电人投诉其没有共情能力。请相关部门调处,希望得到改善。
当事人回复:

    潘丽丹医生接到投诉后即刻指出投诉人为其科室沈金其女儿沈晓燕,并提供电话录音,其中并没有不尊重患者,情况不符合实际。

主管科室回复:

    医务科了解情况后,调取录音,并对潘丽丹医生进行谈话,了解具体情况,沈金其(低保边缘户)为我院三病区长期住院患者,根据医院要求,长期住院患者定期做费用结转,由于结转人员较多,各科室都有相应的安排,三病区安排于周三。费用结转需要用到患者医保卡,故主管医生联系沈晓燕来院,办理结转手续,将医保卡带来办理,其并不配合,所以潘丽丹作为科室主任出面与其沟通,讲解其中缘由,语气平和,也没有发生冲突,但家属并不理解,抓住“公家单位”等字眼不放,认为潘丽丹医生不尊重自己。其实并没有此类情况。

处理经过及结果:

    医务科了解情况后,调取录音,并对潘丽丹医生进行谈话了解具体情况,此次要求其周三来院办理结转手续,其自诉28号周三会过来医院。

7. 投诉内容:
    来电人反映其表哥卓某在5月20日入住我院,5月23日医生口头称可以出院,但是要社区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签字才能同意,当天来电人去魏塘派出所去了两次,要求其签字,派出所不认可三院的鉴定,需要更专业的人员来鉴定,来电人找了更专业的人鉴定,给到的报告是偏执症,不是精神病。5月29日上午来电人大姨再去派出所称6月5日左右其表哥表现好才能给其出院,下午14:30左右再次去三院去找医院的领导,领导避而不见,找护士处理,就是让其等待。来电人等到19点领导还是不来见来电人,主治医生也避而不见,就是称在开会。5月30日医院联系大表哥的侄子称还是要找上海的专家再做一次鉴定,才可以让其出院。来电人拒绝了,认为不合理。来电人诉求是:投诉的医院领导不作为,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投诉医院非法拘禁来电人表哥,希望医院给其一个说法。
当事人回复:
    患者卓某于5月20日晚7点因“情绪不稳1天”入院,由魏塘街道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及家属(侄子)送至我院,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不存在非法拘禁患者的情况。

主管科室回复:

    患者卓某,5月20日晚上7点因“情绪不稳1天”入院,由魏塘街道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及家属(侄子)送至我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落实知情告知并签字。入院初步诊断:可疑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观察,住院期间给予心理疏导、安抚,并建议服药治疗(患者拒绝)。住院期间家属多次要求出院,考虑到患者拒绝药物治疗且情绪不稳定,5月26日邀请省级医院专家会诊,诊断为“偏执状态、急性应激反应、高血压”。我院医生引导患者配合药物治疗及心理疏导,但患者仍拒绝服药,情绪不稳定,医务人员继续给于安抚、心理疏导治疗。5月30日邀请市专科医院专家来院会诊,经评估患者情绪较入院时平稳,病情改善,情绪尚稳定。5月31日在家属、社区干部,民警干部三方签字后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嘱家属加强对患者的监护观察,加强心理支持,必要时来院就诊。

处理经过及结果:

    医务科了解情况后,6月4号电话联系信访人,向其解释说明以上情况,其不接受,信访人要求院方道歉,赔偿误工费,我院认为患者入院符合相关疾病收治标准,在院期间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进行诊治,不存在信访人所说的非法拘禁患者的情况,且留院期间2次邀请上级专科医院进行会诊,因患者住院期间拒绝服药,进行心理治疗且情绪稳定后予以出院。

8. 投诉内容:
    来电人表示其母亲在2026年5月初在我院治疗,医院给其母亲(不愿告知名字)开了助眠的药物(无法提供药物名称),2026年5月下旬发现药物已经变质(存在变软、发黄的问题)。其母亲于2026年5月29日去医院反映的时候,医院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药物也不是医院生产的,没有解决该问题。现来电投诉,要求部门电话联系其,并给其合理解释。
当事人回复:
    针对患者家属反映的药物变软发黄变质问题,我院均为正常渠道采购入库的合格药品,入库及配发时均外观完好、符合质量标准,药物储存满足避光、密封、阴凉干燥的条件。

主管科室回复:

    接到投诉后,我院均为正常渠道采购入库的合格药品,入库及配发时均外观完好、符合质量标准,药物储存满足避光、密封、阴凉干燥的条件,其他药品未出现同类质量异常情况。

处理经过及结果:

    医务科了解事情经过后,联系家属,我院投诉处工作人员向其表示歉意,考虑到患者后续还将来院配药,建议家属携带上次开具的药品来院,给于查看。并留取医务科联系电话,随时欢迎其来院监督工作。

9. 投诉内容:
    投诉杨雪浩医生诊断不够严谨,为对其做任何检查,直接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还要求报卡,自己只是睡眠不好。后来去桐乡康慈医院失眠门诊就诊,该院未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要求去除该诊断,解除报卡。
当事人回复:
    门诊杨医生述,接诊患者时对病情询问比较仔细,患者本来是想调整睡眠,随着对病情了解的深入,发现患者被害妄想强烈,之前外院也有就诊过,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但其自身并不认可,也不愿意服药。

主管科室回复:

    医务科接到此投诉后,立刻联系相关医生了解具体情况。杨医生要求患者报卡,但其不愿意,故并未报卡,关于诊断持保留意见。

处理经过及结果:

    医务科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投诉人舒正兴,告知并未为对其进行报卡,如若仍对诊断有疑问,可于6月20日来我院进行专家复诊,自行准备好相关资料,当日其并未来院复诊。

10. 投诉内容:
    部分特殊的医院(比如嘉善第三人民医院)对病人和家属缺乏基本尊重,要求调处。
当事人回复:
    潘丽丹医生接到投诉后即刻指出投诉人为其科室沈金其女儿沈晓燕,并提供电话录音,其中并没有不尊重患者,情况不符合实际。

主管科室回复:

    医务科了解情况后,调取录音,并对潘丽丹医生进行谈话,了解具体情况,沈金其(低保边缘户)为我院三病区长期住院患者,根据医院要求,长期住院患者定期做费用结转,由于结转人员较多,各科室都有相应的安排,三病区安排于周三。费用结转需要用到患者医保卡,故主管医生联系沈晓燕来院,办理结转手续,将医保卡带来办理,其并不配合,所以潘丽丹作为科室主任出面与其沟通,讲解其中缘由,语气平和,也没有发生冲突,但家属并不理解,抓住“公家单位”等字眼不放,认为潘丽丹医生不尊重自己。其实并没有此类情况。

处理经过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致电沈晓燕女士,询问具体情况,其回复自己未投诉,之前有投诉过,但已经过去很久,也没有收到回复,翻看记录后发现上次为匿名投诉,也没有联系电话,故本次将上次的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对其反馈,沈女士表示对我院未有不满。

11. 投诉内容:
    患者投诉我院的药价过高,例如氯硝西洋片、奥氮片、盐酸苯海索片、氯氮平片、盐酸舍曲林片等,请相关部门调处。
当事人回复:
    我院药品采购严格遵循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所有药品均通过浙江省药采平台统一采购,氯硝西洋片、奥氮片、盐酸苯海索片、氯氮平片、盐酸舍曲林片5种相关药品的售价均符合官方定价规范。

主管科室回复:

    经查实,上述5种药品均由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网上采购,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医药价格政策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定价的情况。

处理经过及结果:

    经查询,患者所反应价格过高的药品相关信息后,涉及药品均按采购价格出售且未超出医保支付价格,不存在违规加价销售的情况。5个药品10个品规中价格最高的为原研舍曲林72.49元/盒,最低的为集中采购氯氮平8.37元/盒,平均售价为24.24元/盒,认为药品价格符合正常售价,无异常价格偏高情况。现将该核查结果告知投诉人,若仍有疑问可携带相关购药凭证至医保医药服务管理科进一步核对,其表示接受。

12. 投诉内容:
    来电人妻子2023年2月确诊双向情感障碍加抑郁,中间拿过两次药,但因备孕需要停药。2024年10月生下来后又怀二胎还是不能吃药,2026年6月22日在我院做精神残疾评定,鉴定医生只认吃药和治疗时间,精神三四类初评估计过不了,对此不认可,当时带了孩子的B超单,对方也不看,且三天前去检查已确认为重度抑郁,请相关部门调处。
当事人回复:
    按照评定要求,精神残疾评定需在患者系统治疗满一年后才能进行,患者因备孕、生育未持续规律服药治疗,无法满足评定的要求。B超单只能证明妊娠情况,和本次精神残疾评定需要核查的治疗史关。

主管科室回复:

    经医务科调查核实,本次精神残疾评定过程符合精神残疾评定工作规范要求,评定标准执行无误。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已向投诉人详细解释精神残疾评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告知其待患者满足系统治疗满一年的评定条件后,可重新提交评定申请。

处理经过及结果:

    患者家属提供就诊记录及证明材料,经核实,患者首次于2023年2月20日在嘉善三院门诊就诊,诊断:心境(情感)障碍,抑郁障碍,配服喹硫平片25mg晚口服(一个月的用药量),后一直无就诊及配药记录,后2026年6月16日在嘉善三院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诊断:心境(情感)障碍,抑郁障碍,未配药(因怀孕)。鉴于精神残疾评定需综合考量病史、治疗连续性及当前社会功能受损程度,而非仅依据疾病诊断,患者三年多来未治疗,残疾鉴定时已告知患者规范治疗后,再申请精神残疾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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