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文物保护单位应明确标示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史迹与人文景观档案。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编制保护专项规划,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及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对在以上范围内所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保护范围应包括文物和史迹本体及其历史环境,在保护范围内严禁一切建设活动。
3)文物修复应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修复。
4)限期清除严重改变文物和史迹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现代建筑。
5)禁止文物和史迹环境城市化、园林化和现代化。在建设控制地带严禁建设有碍观瞻、或与文物和史迹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所有建设活动需要做出景观影响评估和设计,在通过专家评审、按程序审批以后方可实施。
6)应解决防火、防雷电等不安全问题,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