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要在仲裁或诉讼中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解除时未事先通知工会,该解除行为仍可被认定为合法。
3.录用条件与招聘条件在概念和法律功能上存在明显区别;录用条件必须在试用期开始前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但未向劳动者公示的录用条件,只要内容合法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确实不符合该条件,用人单位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当年度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在年度内亦未安排的,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当年度年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仍应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经与劳动者书面协商一致,可以用同等时间的补休替代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6.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只要调整后的岗位薪资标准不低于原岗位,即使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在专业性质和职级上差异较大,仍可认定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无需提供其他协助或补偿。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双方签字确认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能产生约束力;但若该约定解除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冲突,劳动者仍有权主张法定经济补偿。
8.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其发放应当依据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但若用人单位当年度经营亏损,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用人单位也可以完全不发放任何绩效奖金,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9.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精准核算每一位劳动者的法定退休日期,不能继续按照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前男性满60周岁的标准统一操作“到龄终止”;弹性提前退休仅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且该权利由劳动者依法行使,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但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免除通知义务,直接作出解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