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社会公众版

您好!本次问卷为《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立法后评估专项调研,旨在全面评估节水法规实施成效。问卷实行匿名作答,数据仅用于评估工作,请您放心填写。感谢您对广东省立法工作的支持!

1.您所在地区
2.您的身份
3.您是否了解《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内容?
4.您主要通过哪些渠道获取节水法规、节水知识(可多选)
5.您是否了解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6.您认为实行阶梯水价对促进居民节约用水的效果如何?
7.《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为重点用水单位。您认为,以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划分重点用水单位是否合理?
8.《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总量根据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核定;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您认为,用水计划按此方式确定是否合理?
9.《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您认为,重点用水单位均应水平衡测试是否合理?
10.《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至少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至少每6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您认为,每4/6年的时限要求是否合理?
11.《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您认为该制度是否合理?
12.《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您认为该制度是否合理?
13.《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的,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您认为,该处罚力度如何?
14.《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您认为,该处罚力度如何?
15.《办法》三十七条规定,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您认为,该处罚力度如何?
16.您认为政府需要加强哪些节水管理工作(可多选)

17.您对《办法》修改完善有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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