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各章主要内容意见征集问卷

1.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条例的总领章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结合重庆城乡实际和本土特色食品多、小微食品业态多的地方特点,统领整部条例,为后续各章节制度设计提供基础指引。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把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立法出发点,守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本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划定条例适用范围,兼顾城乡经营、线上线下不同场景,为重庆特色食品监管留出制度空间。二是确定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准则。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持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做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扶持本地特色食品产业良性发展。三是理清各方面监管职责。明晰市、区县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搭建权责清楚、分工配合的监管体系,贴合重庆本地监管现状,为部门联动、跨区域协同治理奠定制度基础。四是做好制度统筹衔接。从总则层面对风险防控、地方食品标准、智慧监管、社会共治等重点内容作出原则规定。对接后续各专项章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发挥地方立法作用,回应小作坊、农家腊味加工、农村集体宴席等重庆现实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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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本章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风险监测、科学评估与标准管控相衔接,围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管控”三个环节依次展开。其一,“风险监测”方面,建立市、区县两级联动监测网络,强化食源性疾病报告和风险会商机制,发现隐患及时通报、调查并督促企业召回。其二,“风险评估”方面,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警示发布的科学依据。其三,“标准管控”方面,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严于者须备案公开,鼓励团体制定标准,并建立标准公布、解释指导和跟踪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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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本章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管理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公示及市场主体退出要求,强化原料采购查验、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追溯及召回制度,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加强食品运输环节监管,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及贮存销售管理;针对重庆特色食品业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完善禁止生产目录,推进集中加工场所建设,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划定及备案要求,加强网络食品经营、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业态监管。探索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管理、回收食品无害化处置、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等制度,推行食品小作坊品种目录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

第四章 小规模食品业态专项管理

本章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为目标。具体包括:品种目录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准许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具体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台账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制度、食品摊贩的备案制度、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要求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第五章 网络食品与外卖餐饮监管

本章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体化、全链条监管”原则,着重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与自建网站备案管理、入网经营者资质与信息公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网络直播和社交平台新业态监管、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加工与配送要求、前置仓与贮存配送管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记录凭证留存、相关经营者配合监管与数据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

6.

第六章 食用农产品

本章以强化食用农产品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围绕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跨部门与跨省协调联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义务、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第三方平台、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新业态、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食用农产品认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小食杂店等特殊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展销会等特殊情形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与响应、约谈、监管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7.

第七章 食品安全数字化智慧监督管理

本章以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效能为目标,坚持数字赋能与依法监管相统一,统筹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新型智慧监管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智慧监管职责,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食品安全数据归集、共享。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数字化智慧监管的法定义务,规定具备条件的主体在生产经营关键环节配置智能监管设备的要求;同时,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平台内经营者审核、智慧监管接入和相关信息报送等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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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共治

本章以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目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治理食品安全。明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拓宽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意见征集、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同时,完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和协同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刑衔接)等机制,推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贯通衔接、协同发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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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监督检查

本章以构建科学严密、高效协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风险分级管控与全过程监管相结合、日常执法与应急处置相衔接,系统规范监督检查全流程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精准性与实效性。明确建立健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责任约谈、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停产复工核查等常态化监管制度,将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集中用餐单位等主体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托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与协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事故信息报告、检验风险预警、临时管控处置、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跨部门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推动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各环节贯通联动、协同发力,形成权责清晰、管控有力、响应迅速、保障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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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责任

本章以健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保障条例有效实施为目标,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确立的法律责任框架内,依法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配置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责任形式。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统筹做好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形成衔接协调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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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本章以明确条例中的基本概念以及条例施行、衔接事项为主要内容,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核心专业术语统一作出法定释义,明确相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同时,明确本条例施行时间,同步规定本市原有相关立法废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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