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不建议仅以心电图恢复或有组织电活动恢复定义ROSC。ROSC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1)恢复能够产生灌注的自发心律;(2)达到预设血压或灌注阈值;(3)持续达到预设时长;(4)判定期间无胸外按压及机械或体外循环支持。
【3.5.2】在具备有创动脉压监测条件时,建议优先采用MAP≥60mmHg或等效灌注阈值;若采用其他阈值,必须在方案中预先说明依据。无有创监测时,可以超声或多普勒证实的主动脉血流作为替代证据(见3.3.7)。
【3.5.3】若研究仅需界定是否出现ROSC,建议将最短持续时间设为≥1min(任何ROSC);若需以ROSC作为进入ROSC后观察期的入口,建议参照临床Utstein定义,以停止按压后自主循环持续≥20min作为持续ROSC标准,1~20min内失稳者记为短暂ROSC。
【3.5.4】若动物血压一度达到阈值,但在预设持续时间(见3.5.3)内再次跌破阈值,或需重新开始胸外按压、除颤或机械循环支持,则不应计为ROSC。
【3.5.5】若在ROSC判定时间窗内出现新的心律失常,应根据是否仍维持自发灌注进行判定。若持续出现VF、无脉性室性心动过速、PEA、心静止或其他不再产生灌注的节律,应视为ROSC失败或ROSC中断;若虽有心律失常但仍能维持灌注并持续满足血压阈值,则可继续纳入ROSC计时。
【3.5.6】研究方案应预先声明ROSC判定时是否允许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若允许,应明确药物使用时间是在ROSC达标前还是达标后,并报告判定窗内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的动物比例;若不允许,应在定义中明确说明。
【3.5.7】体外膜氧合(ECMO)、体外生命支持(ECLS)或其他体外循环建立的灌注不应计为ROSC。
【3.5.8】所有研究结果中,建议至少同时报告:(1)符合研究方案预先定义的ROSC率;(2)未达到正式ROSC标准的短暂ROSC事件数量(见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