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综合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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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单项选择题(1—107题)
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 )。
2.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 )中的公职人员。
3.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属于本条例所称的( )。
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5.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
6.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以(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7.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8. 根据本条例,处分的种类不包括( )。
9.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 )。
10. 记过的处分期间为( )。
11. 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 )。
12. 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 )。
13.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 )起计算。
1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 )处分。
15.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
1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 )给予相应的处分。
17.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 )给予处分。
18.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给予较轻的处分。
19.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 )给予处分。
2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2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处分。
22.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 )给予处分。
23.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应当( )给予处分。
24.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 )的处分。
2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 )。
26.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 )。
2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予以(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 )。
29. 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予以(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0. 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予以( )。
3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33.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 )。
34. 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的,情节较重的,予以( )。
35. 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36. 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的,情节较重的,予以( )。
37.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38.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的,情节较重的,予以( )。
3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予以( )。
4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 )。
41.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42. 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予以( )。
43. 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 )。
44.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的,予以( )。
45. 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46. 洗钱或者参与洗钱的,予以( )。
47.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48.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49.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50. 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51.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 )。
5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 )。
53. 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的,予以( )。
54.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 )。
55.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56.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应当经( )同意。
57. 经初步核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 )批准同意后立案。
58.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 )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
59.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 )。
60.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决定。
61.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
62.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应当( )。
63.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 )决定。
6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 )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6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 )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6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 )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
6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 )。
69.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后( )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70.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 )。
71.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
72.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 )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73.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74. 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75.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76. 复核、申诉期间,是否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77.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 )参与复核、申诉。
78.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 )。
79.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80.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 )。
8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的根本原则是( )。
82. 下列不属于处分种类的是( )。
83. 记大过的处分期间是( )。
84.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
85.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减轻( )给予处分。
86. 下列属于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是( )。
87. 被开除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 )。
8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条处理。
89.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90.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91. 超发工资,情节较重的,予以( )。
92.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情节较重的,予以( )。
93.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同类企业,情节严重的,予以( )。
94.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予以( )。
95. 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96. 给予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决定。
97. 给予处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98. 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 )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
99. 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00.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内申请复核。
101. 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102. 被处分人因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个工作日内可申请顺延。
103. 复核、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
104. 下列情形中,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是( )。
105. 下列情形中,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的是( )。
106.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107. 本条例自( )起施行。
第二部分 多项选择题(108—146题)
108. 下列属于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 )。
109.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 )。
110.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行为( )相适应。
11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 ),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112. 根据本条例,处分的种类包括( )。
113. 关于处分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1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
11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
116. 关于处分期内的有关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1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的处理方式包括( )。
118. 关于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19. 关于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20. 关于共同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21. 属于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情形的有( )。
12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 )。
12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12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2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2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2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2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2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3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3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 )等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3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3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
13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资薪酬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
13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境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
136.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按照程序应当包括( )。
137.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38.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139. 关于处分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40. 关于立案调查期间的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41. 关于处分的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 )。
144. 关于复核、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45. 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46.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 )。
第三部分 判断题(147—233题)
147.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全部员工。
14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149.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150.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1.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152.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12个月。
15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154.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确定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5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给予完全相同的处分。
156.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157.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15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159.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16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161. 被撤职的,只降低职务,不降低薪酬待遇。
162.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16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的,予以警告。
16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165.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处理。
166. 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6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开除。
168.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169. 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70.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71.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72. 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
173. 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的,属于违规行为。
17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75.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76. 洗钱或者参与洗钱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
177.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
178.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79. 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
180.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181.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经补正后可以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
182.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183.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184.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5.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可以不回避。
18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18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
18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无需其他条件。
189.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可以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等。
190.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
191.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192. 复核、申诉期间,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19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94.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5.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6.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9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全部员工。
198. 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199. 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00. 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18个月。
201.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202. 同时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处分种类不同的,应当叠加执行全部处分。
203. 确定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04. 共同违法的人员,应当给予完全相同的处分。
205.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06. 从轻处分,是指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的处分。
207. 减轻处分,是指在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208. 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重处分。
209.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的,应当从重处分。
210. 处分期内,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211.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但薪酬待遇不变。
212. 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13.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仍可作出开除处分决定。
214. 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的,予以开除。
215. 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的,予以开除。
216.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17.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企业财物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开除。
218.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19. 公款旅游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20.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21. 经批准兼职但违规领取薪酬的,属于违规行为。
222. 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权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223. 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挂靠经营等,属于违规行为。
224.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属于违规行为。
225.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26. 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27. 给予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228. 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就可以不回避。
229. 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
230. 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一律自动解除处分。
231. 被处分人提出复核、申诉的,可以被加重处分。
232. 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
233.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
23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的。
235.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  企业中的公职人员。
236. 在国有  、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37. 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  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3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原则。
239.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讨论决定。
240.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以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41.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完备。
242. 本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43.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  个月。
244. 记过的处分期间为  个月。
245. 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  个月。
246. 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  个月。
247. 处分决定自  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4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  的处分。
249.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25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25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给予处分。
252.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处属于第  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253.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处分幅度以外减轻  档给予处分。
25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  ,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255.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  给予处分。
256.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25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  。
258.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  待遇等级。
259.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  待遇。
260. 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  。
26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  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262.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  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26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条的规定处理。
26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予以记过或者  大过。
265.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  。
266. 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资金运作事项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处理。
267. 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
26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26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
270.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  。
271. 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72.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73.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7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予以  。
275. 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的,属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27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  。
277.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  的预算收入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78. 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  经营等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7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80. 洗钱或者参与洗钱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81.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82.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283. 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84. 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85.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86.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应当经任免机关、单位  同意。
287. 经初步核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  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
288.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
289.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  处分。
290.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决定。
291.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
292.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293.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  。
294.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  。
295.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  。
296.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29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29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  其履行职务。
29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  。
30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0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  解除处分。
302.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后  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等。
303.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申请复核。
304.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  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305.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  。
306. 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307. 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案情复杂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个月。
308.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09. 复核、申诉期间,  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31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  处分。
311.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312. 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313.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314.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
315. 处分不当的,应当  原处分决定。
316.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  。
317.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
318.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责任。
319. 本条例自  年9月1日起施行。
32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  。
32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推动  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
322.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程度相适应。
323.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324. 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325. 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32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32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职称、待遇、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  。
328. 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  。
329. 决定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  。
33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331. 处分的种类中,最轻的一种是  。
332. 处分期间最长的两种处分是降级和  。
333. 被处分人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  解除处分。
334. 简述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335.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336. 简述本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及其处分期间。
337. 简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
338. 简述应当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
33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及受到相关处分后,在职务、薪酬方面有哪些限制或处理?
340.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如何处理?
341.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哪些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342.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哪些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43.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哪些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44.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资薪酬等方面哪些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45.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哪些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4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哪些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47. 简述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348.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349.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
350. 关于处分解除及其后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351. 简述被处分人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352. 在哪些情形下,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
353. 违反本条例,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54. 默写本条例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
355. 默写各种处分的处分期间。
356. 列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主要情形(至少五项)。
357. 列举应当从重给予处分的主要情形(至少四项)。
35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在职务、职称和薪酬方面有哪些限制?
359.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哪些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360.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哪些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61.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哪些营利性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362. 哪些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63.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
364. 关于处分解除及后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365. 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366. 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
367. 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范围。
368. 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369.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370. 某国有企业拟对一名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有人提出,只要程序上走过场、快速了结即可,无需查清事实。请依据条例分析该做法是否正确。
371.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A、B两项违法行为,应分别给予警告和记大过处分。请依据条例说明如何执行处分及处分期如何确定。
372. 某管理人员因贪污企业财物受到处分,同时其又检举了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73.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后被查实其在职期间有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违法行为。请说明应如何处理。
374.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请依据条例说明应给予何种处分。
375.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情节较重。请说明应给予何种处分。
376.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请说明应给予何种处分。
377.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立案调查期间,其所在单位拟将其交流到其他岗位。请依据条例分析该做法是否合法。
378.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处分期满后希望晋升职务。请分析其是否受原处分影响。
379.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后仍不服,拟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请说明其权利及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380.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记过和记大过处分。请说明应如何执行处分,处分期为多长。
381. 某管理人员被查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企业财物,同时主动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82.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立案调查期间,其所在单位拟将其交流到其他岗位。请分析该做法是否合法。
383.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满后希望晋升职务。请分析是否受原处分影响。
384.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拟申请复核。请说明其申请期限及原处分决定单位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
385.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请说明应如何给予处分。
386.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情节较重。请说明应给予何种处分。
387.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立案调查后,案件承办人员由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担任。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88. 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原处分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复核未获支持,拟继续申诉。请说明其权利义务。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107)
2.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条条
3.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条条
4.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条条
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条条
6.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条条
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六条条
8.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条
9.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0.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1.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2.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3.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4.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
15.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
16.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条条
1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18.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19.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20.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
21.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
22.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23.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24.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2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
26.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
2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
28.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
29.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
30.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
31.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32.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33.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34.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3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36.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37.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38.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39.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40.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二条条
41.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42.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43.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44.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45.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46.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47.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48.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49.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50.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51.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52.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53.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54.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5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56.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57.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58.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59.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60.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
61.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
62.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
63.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
64.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二条条
6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
66.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
6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条
68.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
69.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
70.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条条
71.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72.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73.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74.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7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76.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条
7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条
78.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
79.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七条条
80.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
81.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条条
82.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条
83.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84.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
85.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86.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8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
88.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
89.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
90.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91.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92.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93.答案: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94.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95.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96.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
97.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
98.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
99.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条
100.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101.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102.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103.答案:B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条
104.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
105.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
106.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九条条
107.答案: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五十二条条
108.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条条
109.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条条
110.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六条条
111.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条条
112.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条
113.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14.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115.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116.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
117.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
118.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六条条
119.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
120.答案:AB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条、第十一条条
121.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122.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
123.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
124.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
125.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126.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127.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128.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129.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130.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131.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132.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133.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134.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135.答案:AB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136.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137.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条条
138.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
139.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140.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
141.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
142.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
143.答案:ABC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
144.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条
145.答案:ABCD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条
146.答案:A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八条条
147.答案:错误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条条
148.答案:正确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条条
149.答案:正确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条条
150.答案:正确 依据:本条例第第六条条
151.答案:正确 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条
152.答案:错误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153.答案:正确 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
154.答案:正确 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
155.答案:错误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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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答案:十一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253.答案:一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254.答案:诫勉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
255.答案:从重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256.答案:从重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
257.答案:职称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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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答案:开除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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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答案:撤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
268.答案:开除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269.答案:撤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270.答案:撤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
271.答案:记大过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272.答案:撤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
273.答案:撤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274.答案:开除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275.答案:私利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
276.答案:开除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二条条
277.答案:国库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278.答案:挂靠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279.答案:产权登记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
280.答案:洗钱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281.答案:证券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
282.答案:开除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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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答案:农民工工资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
285.答案:2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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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答案:主要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288.答案:依据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289.答案:加重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290.答案:6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
291.答案:6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
292.答案:处分决定书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条条
293.答案:职务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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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答案:生效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二条条
298.答案:暂停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
299.答案:公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
300.答案:1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条
301.答案:自动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
302.答案:不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
303.答案:1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304.答案:1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305.答案:申诉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306.答案:2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307.答案:1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308.答案:10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
309.答案:不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条
310.答案:加重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条
311.答案:承办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条条
312.答案:撤销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
313.答案:撤销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
314.答案:变更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
315.答案:变更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
316.答案:维持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四条条
317.答案:责任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
318.答案:刑事 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九条条
319.答案:2024 依据:本条例第第五十二条条
320.答案:高质量发展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条条
321.答案:出资 依据:本条例第第五条条
322.答案:危害 依据:本条例第第六条条
323.答案:领导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条条
324.答案:检举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325.答案:先行先试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
326.答案:悔改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
327.答案:纠正 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五条条
328.答案:立案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329.答案:宣布 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
330.答案:澄清事实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五条条
331.答案:警告 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条
332.答案:撤职 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
333.答案:自动 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
334.【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条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335.【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四条条: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36.【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第八条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337.【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338.【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39.【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40.【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六条条: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41.【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342.【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上述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343.【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344.【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45.【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346.【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347.【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三)承办部门调查、收集查证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四)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核实;(五)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六)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形成工作档案。
348.【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条条:(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349.【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350.【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351.【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52.【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条: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的情形:(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三)处分不当。
353.【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条:(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4.【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七条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55.【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八条条: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356.【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3)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357.【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1)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4)包庇同案人员;(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358.【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四条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359.【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1)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3)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360.【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1)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有关主体行贿;(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为企业或他人谋取私利;(5)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6)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361.【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1)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2)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3)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组织等兼任职务;(4)经批准兼职但违规领取薪酬或获取其他收入;(5)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362.【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1)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2)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3)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4)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表);(5)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6)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情况,或者与之串通作假。
363.【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1)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4)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364.【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365.【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366.【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3)处分不当。
367.【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条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368.【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四条条: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69.【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六条条: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370.【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六条条:不正确。依据本条例第六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处分不能走过场、程序不全或事实不清,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否则不符合处分工作总要求。
371.【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依据本条例第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因此本案执行记大过处分,处分期为18个月。
372.【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一条条: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因此,在处理该管理人员时,可以在其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给予处分,或者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具体结合其情节依法确定。
373.【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六条条:依据本条例第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74.【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条: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本案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开除。
375.【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本案情节较重,应当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76.【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本案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开除。
377.【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不合法。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对其交流。
378.【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因此,其记过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379.【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条: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依据第四十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380.【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九条条:依据第九条,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故执行记大过处分,处分期为18个月。
381.【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九条、第十一条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企业财物,依据第十九条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处理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382.【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不合法。依据第三十四条,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383.【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依据第三十七条,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故其记过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384.【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依据第三十八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顺延。
385.【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十三条条:依据第十三条,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属于应当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应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386.【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依据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本案情节较重,应当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87.【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依据第三十一条,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因此该近亲属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任免机关、单位也可以直接决定其回避。
388.【参考答案】依据本条例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条:依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申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被处分人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属于应当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申诉机关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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