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民先诉抗辩权诉讼程序的认知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先诉抗辩权及其诉讼程序的学术调研。本问卷旨在了解公众对该法律权利的认知现状及程序需求。问卷采取匿名形式,答案无对错之分,您的真实回答对我们的研究至关重要。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1. 您的性别:
男
女
2. 您的年龄段:
18-30岁
31-45岁
46-60岁
60岁以上
3. 您的最高学历:
初中及以下
高中/中专
大专/本科
硕士及以上
4. 您目前居住在唐山市的区域:
路南区/路北区
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
曹妃甸区/滦州市
其他县(市)/区
5. 您是否有过作为“保证人”(担保人)的经历,或涉及过相关借贷纠纷?
有,且涉及过诉讼或执行程序
有,但未发生纠纷
无,但亲友有过类似经历
完全无相关经历
6. 您是否了解“先诉抗辩权”这一法律概念?(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并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找一般保证人)
非常了解,清楚其法律定义
听说过,大概知道意思
听说过,但不清楚具体含义
完全没听说过
7. 您认为在借贷纠纷中,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否必要?
非常必要,能有效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但应限制使用条件
没必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说不清
8. 如果您作为一般保证人被起诉,您认为应该由谁来提出“先诉借款人”的主张?
必须由保证人自己在法庭上主动提出
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无需保证人提出
律师提出即可
不清楚
9. 9. 您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通市民行使“先诉抗辩权”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有这个权利
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
法院程序繁琐,行使权利成本高
法官自由裁量权大,结果不确定
10. 当债权人将“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时,您认为法院最合理的处理方式是?
裁定驳回对保证人的起诉,要求债权人先单独起诉借款人
合并审理,但在判决中明确保证人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止对保证人的审理,待借款人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恢复
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1. 关于“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事实的认定,您认为应由谁负责证明?
债权人(原告),证明其已尽力追讨但无果
保证人(被告),证明自己及借款人确无财产
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
执行机构在执行阶段认定
12. 您是否知道,保证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如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来放弃“先诉抗辩权”?
知道,且了解其法律后果
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后果
不知道,以为是法定权利不能放弃
没关注过
13. 您认为唐山市当地的司法机关在普及“担保法律风险”及“诉讼程序”方面做得如何?
宣传到位,渠道多,易懂
有一定宣传,但专业性太强,群众难理解
宣传较少,很少见到
不清楚
14. 针对先诉抗辩权的诉讼程序,您最希望得到哪方面的司法支持?
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时主动进行权利告知
简化“借款人无力偿还”的举证流程
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加强执行力度,减少保证人负担
15. 您认为完善先诉抗辩权的诉讼程序,最核心的目标应该是?
保护保证人的顺序利益,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
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程序空转
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
明确审判与执行的衔接机制
16. 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或相关法律程序的完善,您还有什么具体的意见、建议,或者您是否有相关的亲身经历想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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