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业务知识第三单元判断题121题

3.2.1靠边停车需要下车的,在打开车门前不回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评判为不合格。
3.2.2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3.2.3 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3.2.4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3.2.5 模拟雨(雾)天行驶时,应同时开启雾灯、示廓灯、前照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3.2.6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
3.2.7 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经相关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授权,从事考试工作。
3.2.8 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办理。
3.2.9 车辆管理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2.10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2.11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3.2.12 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考试的预
约,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
3.2.13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
3.2.14 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靠边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的,扣10分。
3.2.15 车辆管理所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3.2.16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3.2.17 倒车入库考试过程中,车辆进退途中不得停车。
3.2.18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考试要求起步时间不得超过30秒s。
3.2.19 侧方停车考试要求车辆在库前方一次倒车入库,中途不得停车。
3.2.20 窄路掉头考试要求考试时间不超过8min。
3.2.21 直角转弯考试过程中,中途可以停车。
3.2.22 模拟隧道行驶考试,驶抵隧道时未开启前照灯的,扣10分。
3.2.23科目二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未扣分的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
3.2.24 考试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设置考试用车标志,只用于科目二考试的,可不用办理注册登记。
3.2.25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可以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3.2.26 车辆管理所考试计划可以选择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业务大厅
公开,供申请人查询。
3.2.27 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考试员应当告知考生找业务领导处理。
3.2.28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
试的,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
3.2.29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无效作废。
3.2.30 科目二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仍有效。
3.2.31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3.2.32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3.2.33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2.34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先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2.35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3.2.36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3.2.37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
3.2.38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 1026) 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操作要求和评判。
3.2.3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 1026) 适用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不适用于满分学习考试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
3.2.40 对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2.41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内容全国统一,各地不可以增加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
3.2.42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3.2.43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有正当理由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可以申请保留。
3.2.44 考试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3.2.45 考试员考试后可以不当场公布考试成绩,但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讲评原因。
3.2.46 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时,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3.2.47 交通警察有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48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只参加评判不合格项目考试。
3.2.49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3.2.50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组织责任倒查。
3.2.51 交通警察有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退回财物的除外。
3.2.52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段、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3.2.53 侧方停车项目完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评判为不合格。
3.2.54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不需要进行验收。
3.2.55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评判,不能进行人工随车评判。
3.2.56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保障考试正常运行。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管理。
3.2.57 考试过程中,应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考生监督,但无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3.2.58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置考试路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3.2.59 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3.2.60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2.61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考试员不需要同车监督。
3.2.62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3.2.63为提高考试效率,考试后可不断开考试场地计算机管理系统与车辆管理所的专用网络联接。
3.2.64 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但考生对考试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保存。
3.2.65 考试员分为民警考试员和非民警考试员。
3.2.66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全部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
3.2.67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核定培训能力的方法,按照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考试质量等情况核定受理考试人数。
3.2.68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3.2.69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3.2.70 考试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和、考试评判能力。
3.2.71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可以独立承担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3.2.72 考场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3.2.7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
3.2.7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
管和评价,按照相关标准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用。
3.2.75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
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3.2.76 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2.77 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前,可以在场地上学习驾驶,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
3.2.78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3.2.79 2016年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实施,全面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
3.2.80 对于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重新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
3.2.81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3.2.82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3.2.8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2.84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
3.2.85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应当经过业务领导批准后,才能组织考试。
3.2.86 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但在安装有音视频监控系统的车辆或者场地监考时除外。
3.2.8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88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3.2.89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2.90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3.2.91 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3.2.92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进行预约时,预约成功后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的,申请人应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3.2.93 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时,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
3.2.94 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
3.2.95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及
时安排考试。
3.2.96 车辆管理所优先安排考试的相关信息不需要公开。
3.2.97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3.2.98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不予保留。
3.2.99 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车辆应当开启车辆灯箱。
3.2.100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3.2.101 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存。
3.2.102 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3.2.103 对考生故意调整、遮挡监控设备造成成绩表打印的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无照片的,核实后应当按考试不合格处理。
3.2.104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或者考生本人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代为转递和保管。
3.2.105 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允许考试过程中的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转递,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应当全部打印,交由考生和考试员签字确认。
3.2.106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考试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考试工作总结、点评。
3.2.10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三年的,应当与其他岗位交流。
3.2.108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标准规定。
3.2.10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组织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3.2.110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2.111 受理岗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时,应当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
3.2.112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2.113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3.2.114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
3.2.115 变更车道前,正确开启转向灯,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并向变更车道方向侧头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变更车道,变更车道完毕关闭转向灯。
3.2.116 考试监管系统操作用户应有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限制,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考试员应给予不同的管理权限。
3.2.117 考试系统与考试监管模块系统时间不一致的,报经考试监督岗同意后,才能允许考试。
3.2.118 未按新标准完成升级改造的考场,2018年1月1日起暂停考试业务。
3.2.119 小型车侧方停车项目车位长为1.5倍车长加1.0m。
3.2.120 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细化考试场次安排,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半天至少安排两个场次,方便考生合理选择、分时段候考。对于未按照预约场次考试的考生,可以允许在预约当天考试结束前参加考试。
3.2.121 要严格执行排考计划,不得随意调换考试员,可以按驾校分组、分配考试车辆和路线,但严禁驾校工作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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