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知识点

1、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科学的、理智的观点,将“安全第一”的理念变为人们生活中的习惯。
2、《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执行。
3、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瓦斯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
5、防突预测工应享受井下辅助岗位薪酬待遇。
6、煤矿企业每季度召开 1 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7、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季度召开 1 次“一通三防”会议,到现场检查 1 次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9、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10、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预测工实际操作技能演练。
11、低瓦斯矿井每月、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每周由矿井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涌出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12、巷道可以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
13、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处理回风隅角瓦斯。
14、矿井应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15、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除尘风机。
16、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17、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18、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负责制。
19、矿井瓦斯排放区域甲烷浓度≤3.0%的,由区队领导带班排放。
20、启封、缩封火区及高温点的,由矿长负责组织、煤矿企业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实施。
21、瓦斯抽采矿井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2、瓦斯抽采严禁出现“空白带”。
23、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2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由派遣劳动者单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
2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2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在领导批准后,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4、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35、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不需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36、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无需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便可以开拓掘进。
37、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38、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9、在探放水钻进时,如遇到钻内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现时,应立即停钻,并拔出钻杆。
40、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41、根据井下探水地点的实际情况,如果原设计钻孔钻进有困难时,工人可以自行调整打钻的方向和倾角。
4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3、近 5 年因导水陷落柱或导水断层导致突水淹井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必须划分为极复杂型。
4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45、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6、《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中要求,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进行重新计算和留设,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47、矿井井下有动水流出的报废巷道、采空区的封闭墙应留有泄水口,保证封闭墙内动水的排出。
48、《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要求,对探查发现的高水位异常区须彻底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49、《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
50、煤矿企业可以先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1、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52、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后要严格执行,严禁修改。
53、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54、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 2018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5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5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5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5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5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6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非特殊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集中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6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64、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65、对正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煤层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66、防突预测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 周。
67、瓦斯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应以瓦斯治理 5 年规划为基础。
68、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限的期限妥善保存。
69、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70、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可以不做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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